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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醒】关于个人取得的评选得奖所得纳税依据(由重庆赛事引起) [打印本页]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0:50
标题: 【提醒】关于个人取得的评选得奖所得纳税依据(由重庆赛事引起)
深圳地税局给曙光建议征集活动获奖者的回复:
   对于个人参加建议征集活动的投稿行为,不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不宜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个人取得的是评选得奖所得,非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也不宜归入“稿酬所得”征税。据此,罗湖区地税局根据个人得奖所得的事实,将其归入“偶然所得”征税。在您提出此问题后,我局税政部门专门就此事项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于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建议(或广告用语)征集活动,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不宜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征税,也不宜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可认定是个人提供建议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要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妥善办理有关事宜。由于税款已入国库,您所交的100元税款可循正常途径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仍然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特点,因此客观上容易造成个人取得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问题,也难以确定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无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个案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的政策。今后,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指示,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大力推进税制与征管改革,促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尽早实施。个人所得税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足,希望您继续予以支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每次(以1项特许权的1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惯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00元)× 20%;
   (2)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元以上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 20 %;
   800元以下一律免交!
   1000元交40元
   完全可以要求主办方正确纳税,并要求对方提供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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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0:51
希望大家携手依法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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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冷萌    时间: 2011-7-30 10:54
长期以来,不知有多少主办方把获奖作者的奖金当成个人偶然所得税来扣除,也不知有多少主办方事实上根本没向国家缴税,只是找个借口少支付部分奖金给获奖作者,目前为止,本人不知道被扣过多少次税,但没有从主办方手上得到过一次我个人的纳税凭证。这个问题的确不容忽视!
作者: 三月流云    时间: 2011-7-30 11:07
忽然很羡慕可以上交个人所得税!:dizzy:
作者: 子皓清风    时间: 2011-7-30 11:15
积极响应一个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1:34
简单的说,应征获奖也应依法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800元以内,属减除部分,不用纳税;4000元以内扣除800元再乘以20 %为需要缴纳的税款;4000元以上乘以16 %【(1-20 %)× 20 %=16%】为需要缴纳的税款。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3:35
本帖最后由 春光明媚 于 2011-7-30 13:36 编辑

个人所做的所获奖金纳税表(单次)

所获奖金额(元)
应纳税款(元)
所获奖金额(元)
应纳税款(元)
800
0
1000
40
1500
140
2000
240
2500
340
3000
440
3500
540
4000
640
4500
720
5000
800
5500
880
6000
960
6500
1040
7000
1120
7500
1200
8000
1280
8500
1360
9000
1440
9500
1520
10000
1600

  
作者: 潇湘妃子    时间: 2011-7-30 15:25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乎这点税款,多为联友着想,总是好的~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5:43
希望以后的赛事启事都言明是税后奖金,如数兑现,避免很多麻烦和不必要的质疑!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6:02
据联友在国粹网跟帖:重庆赛事优秀奖500元(启事中言明),而只收到400元,大家收到的奖金如何?请跟帖说明
作者: 联林探秘    时间: 2011-7-30 16:09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 ...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1-7-30 15:25


支持
作者: 灌水无罪    时间: 2011-7-30 16:21
本帖最后由 灌水无罪 于 2011-7-30 16:43 编辑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房屋租赁费所得,每次费用不超过四千元的,减去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是要睁大眼睛{:5_105:}
作者: 缅甸哥    时间: 2011-7-30 16:36
嗯,应该好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作者: 潇湘妃子    时间: 2011-7-30 18:41
获奖者都受邀去重庆参加颁奖仪式,哪些联友去,不妨透漏个信息,大家可去重庆小聚一次~
作者: 联纛高擎    时间: 2011-7-30 19:18
支持妃总建议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19:26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6-9849-9f13008daedb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版内容同样,此次未修改)
作者: 东山联客    时间: 2011-7-30 19:50
据说广东新春征联各奖项1000、800、500的,同样是一律扣除20%,没任何凭证。
作者: 东山联客    时间: 2011-7-30 19:52
所谓扣税都他妈动歪脑筋,钱也不知是不是落进了经办人个人腰包! 光对应征者有要求,有约束,看来是不对的,征联方也不能胡来!
作者: kent    时间: 2011-7-30 19:57
这个奖金税一说不知征联主办方有何依据的?据我印象中碰到最大一笔就是今年初弊省的春联,应得5百却实收4百。我笑说:我是失业大青年,每年的正常收入一分钱都没有,要国家救济却拉不下面子,等领退休金又遥遥无期,这税是不是缴得有点冤枉?学会秘书长容老师说:得奖就是不冤,而且这是按规定缴的:lol:lol
作者: 塞上长城    时间: 2011-7-30 20:56
春明真是有心人!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0 21:07
这个奖金税一说不知征联主办方有何依据的?据我印象中碰到最大一笔就是今年初弊省的春联,应得5百却实收4百。我笑说:我是失业大青年,每年的正常收入一分钱都没有,要国家救济却拉不下面子,等领退休金又遥遥无期, ...
kent 发表于 2011-7-30 19:57


应该扣的可以扣(给纳税凭证),不该扣的哪怕再少,也要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 东山联客    时间: 2011-7-30 21:24
维护权益,谈何容易?写信人家往往理都懒得理啊!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7-31 08:18
辽宁“环保杯”全国楹联大赛、福建“7匹狼”征联大赛、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征集口号、诗词、楹联、浙江玉环“中国漩门湾”全国征联大赛等几个大型赛事(奖金额较高的),都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有声明,法律意识很强!而此赛事启事只字未提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事后又要扣税(扣税方法也不正确),是主办方的法律意识不够?还是其他呢?
作者: 三月流云    时间: 2011-7-31 08:58
本帖最后由 三月流云 于 2011-7-31 09:00 编辑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 ...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1-7-30 15:25

支持!其实这样的活动只要请税务局代开张文化体育类税目发票就行了,综合税率最多也不过8点几,具体发放到每个人时,自己留个备查账就行,而且很可能他们就是这样做的,唉!
作者: 缚苍龙    时间: 2011-7-31 10:07
个人所得税最近又调,9月1日执行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8-1 12:25
第一,该赛事没有象辽宁“环保杯”、福建“七匹狼”赛事那样在征联启事中声明代扣税款,按正常应该不予扣税;第二,即使扣税,也要按正确的扣税方法代扣,返还多扣的部分,其余部分大家到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索要完税证明。第三,期待韦教授出席颁奖会的反映情况能给大家带个好消息。
总之,关于征集类评选获奖所得代扣税款的正确方法能让各方知晓,是此贴的主要目的。我们相信主办方、组委会等能正确对待、处理此事。
作者: 子皓清风    时间: 2011-8-1 14:34
第一,该赛事没有象辽宁“环保杯”、福建“七匹狼”赛事那样在征联启事中声明代扣税款,按正常应该不予扣税;第二,即使扣税,也要按正确的扣税方法代扣,返还多扣的部分,其余部分大家到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索要完 ...
春光明媚 发表于 2011-8-1 12:25


春光辛苦!献茶
作者: 朱朋够友    时间: 2011-8-1 23:12
应该扣的可以扣(给纳税凭证),不该扣的哪怕再少,也要维护合法权益!
春光明媚 发表于 2011-7-30 21:07

支持维权!
作者: 子皓清风    时间: 2011-8-4 04:41
古贝元没扣大家一分钱!赞一个!
作者: 月鸣泉    时间: 2011-8-5 01:57
据联友在国粹网跟帖:重庆赛事优秀奖500元(启事中言明),而只收到400元,大家收到的奖金如何?请跟帖说明
春光明媚 发表于 2011-7-30 16:02

本人参加了重庆颁奖,二等三千扣税后2400,并就此事特的问了一下,主办方还是很诚恳,说因为是国家林业局和重庆市委宣传部这两国家机关主办的赛事,所以必然需要纳税,但当时因为疏忽没预先说明,请大家原谅。
       至于收税方式是(协办方是北京的一家公司)北京市税务局定的,说不是报章杂志类举行的征文活动,不按稿酬取得方式纳税,只按个人所得(偶然所得?)税纳税,他们就照办了,没有另外细问。
      如果需要纳税凭证,请联系杨先生(手机我不记得,征联启事好像有)。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8-20 17:29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 ... 110304113213_9.html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8-20 17:30
兼做普法并给予持续关注!
作者: 春光明媚    时间: 2011-9-16 21:39
承办方很诚信!我寄去了身份证复印件,今天收到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按“偶然所得”扣得税。虽然与期望的有差距,但得到完税凭证还是挺讲诚信的。
此事算是有始有终!到此为止,告一段落。希望以后赛事在扣税方面能做的更好!!!
作者: 四维    时间: 2011-9-16 22:01
本人钱、证至今未收到
作者: 若冲    时间: 2011-11-15 19:39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 ...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1-7-30 15:25

站长说得是
作者: 胡健    时间: 2011-11-16 23:08
扣不扣税好像跟主办方心情有关,而不是政策。我有时收到的是一分不缺,有时就是扣了。有时扣得多,有时扣得少,闹不清楚。
作者: 青谷    时间: 2011-11-20 15:11
我也有此经历。望将次规告知各地楹联学会,免被忽悠。
作者: 益之    时间: 2011-11-20 15:16
本帖最后由 益之 于 2011-11-20 15:23 编辑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是3500元吧
低于3500元的奖金应不在计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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