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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联都论坛翠拔青松先生暨诸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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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联都论坛的管理员翠拨青松在我的《我与胡自立先生的根本分歧在哪里?》一文的回帖里提出建议:“文章太长了多数人没时间看。建议将论辩中心议题简明扼要地列出个1,2,3来,更有利于大家的了解。总结性的。”翠拨青松先生的建议很好,对仗的总法度在对联艺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根据翠拔青松先生的建议,把我和胡自立先生以及《联律通则》三家的观点按“总结性”的“三个要点”,撰写了《三家对仗法则之比较——答翠拨青松先生的建议》一帖,见:
  
  翠拔青松先生回帖说:谢谢回复!
  
  我又给翠拔青松先生回帖说:
------------------------------------------------------------------------  
翠拨青松先生好。
我们都是为发展对联事业而努力的同人,虽然在某些观点上有分歧,这应当是很正常的现象,君子和而不同,大家尽可求同存异。

而在对联法则的根本性的纲领性的法度上,只要是正派的学者,我相信大家都不会意气用事的。
据我所知,《联都论坛》是力主贯彻执行《联律通则》的论坛。
《联律通则》明文规定: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叶子彤先生解释《联律通则》时说:
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而在词性相同可以成对的法则之外增添“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的法则,正是07年我在国粹论坛讨论联律通则时第一次提出来的观点。看来,《联律通则》已经采纳了我的这一观点。〔在我之前是不是有其他人也发表过此观点,我不得而知,如果有,请大家指出出处,我也好学习〕。

胡自立先生的《名联诊所》的对联法度,只承认现代语法学的词性相同可成对,只字不提“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我与胡自立先生的根本分歧也在这里。胡自立先生把大量古今名联开除联籍,根本原因也在这里。

但不知叶子彤先生的解释,是不是代表联律通则的观点?如果不是,就应当怎样理解《联律通则》的“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一语?胡自立先生根本不理睬“虚对虚实对实死对死活对活”,单凭现代语法法学的词性一致判定对联合格与否,贵坛认不认可?贵坛开办对联学堂在教学生的时候,采用的是哪一种观点,请先生指教。

  
  附带说明一点:
  《联律通则》对于句子成分相同而词性不同可对的法则是作为“词性一致”的附则提出来的,我则把此法则与“词性一致”和“字类一致”作为并列的法则,大家可以看出,这只是归纳的角度不同,而实质是一样的。
  此外,对于词组相同的可对性,我的提法比《联律通则》更宽一些,这是大同之中的小异。词组相同即可对是大纲,还需要细则予以补充使其完善的。
------------------------------------------------------------------------
  不知是翠拔青松先生忙,还是这一则帖子被胡先生的回帖淹没了,没有看见。我想,如何正确对待和理解《联律通则》里的纲领性对仗法度,是每一个论坛理论版不能忽视的大事,所以把这一则帖子另立转帖,向翠拔青松先生和《联都》论坛的诸位版主请教,望不吝赐教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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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27 | 只看该作者
这一则帖子是我专门向《联都》诸位版主请教的专帖,其他朋友如果对我的这一则帖子有批评意见,敬请诸位另立专帖或者发在这一则的原始帖子里面,即:
在此预先谢谢各位先生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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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0: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3 10:39 编辑

附:

胡自立先生,我,《联律通则》三家的观点如下:


  2007年1月,胡自立先生在他的《名联体检诊所挂牌公告》里明确规定:
-----------------------------------------------------------------------------
  本诊所使用王力规则:
  一,“对联”其实就是来自近体诗的对仗,不过“对联”更趋向于工对。再者,对联的节奏也有更多的变化,字数也可以任意延长,也可偶然不避同字。
  二,词的可对性“原则上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也与连介词相对。”
  不同词类作对仗,与句法成分有着密切关,如何配对,王力也作了简明归纳:“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互相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
  三,“凡涉及省略(不完全句),涉及语序(包括倒装句),涉及词性的变化,涉及句型的比较等等,也都关系到语法问题。”
-----------------------------------------------------------------------------


  我们不赞同胡先生纯粹采用语法分析法而忽视古典对类理论的极端观点,尤其对于《名联诊所》仅凭一字词性不合开除大量古今名联的作法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几经辩论之后,2007年6月23日我发布了《对联对仗结构的对称简明判断方法要点》〔注3〕一文,我的观点是:  
--------------------------------------------------------------------------------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成对称。
  3、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比如:“同冰炭”和“辨伪真”都是述宾词组,“天地外”和“有无中”都是方位词组,词组相同,即构成对称,余可类推。
  
  〔补按:所谓字类相同,就是指“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之类的古典对类理论,详见《缥湘对类》一书〕
  我的上述观点在2007年6月的《对联格律理论中的误区》〔注4〕里的另一种说法是:
  
  “能够体现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对称的基本语法方式有三种:一是“字类相同”,二是“词类相同”,三是“语法结构相同”〔这三种方式有交叉现象〕。”“对于掌握了一定现代语法知识的人来说,利用“词性相同”来判断对联的对称性仍然是一个有力手段,我们只要排除“词性”必须相同的偏执观点,改成: 1、“词性相同”可以成对;2、在一定条件下“词性不同”,条件是:① 充当相同的成分;② “字类”相同。”这三个条件,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
--------------------------------------------------------------------------------  
  上述两种说法是相通的,互补的。


 
  《联律通则》的定稿否定了胡自立先生《名联诊所》的偏执作法,基本上采纳了我和许多同人的意见,特别是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的法则,这是关键性的一步。
  
  请看2008年10月《联律通则》的原文:
  
-----------------------------------------------------------------------------
  
  第一章 第二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七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
     不难看出,《联律通则》与我的观点是大同小异,只是措辞不同,《联律通则》的法则实际上也是三条:
     
     第一、词性相同者可对;

     第二、词性不同,但是都充当定语、状语者可对,形容词和动词
(尤其不及物动词)等等,与我的“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大同小异。
     
     第三、“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者相对,实际上就是我所说的“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这在叶子彤先生解释《联律通则》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     
    “词性对品”,是指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其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才能构成对仗。所谓“品”,就是类。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即名、动、形、代、数、量、副、介、连、助、叹、拟等),上下联对应的词或词组,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即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等;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古人属对一般把字分作实字、虚字、助字和半虚半实字。其定义是:“无形可见为虚,有迹可指为实;体本乎静为死,用发乎动为生;似有似无者,半虚半实。”“实、虚、死、活”,就是词性概念。与现代汉语语法词性的分类对照,所谓的“实字”都是名词;“半实”是抽象名词;“虚字(活)”是动词;“虚字(死)”是形容词;“助字”就是包括现在所说的连词、介词、助词等虚词;“半虚”,除方位词外,还包括一些意义比较抽象的形容词和时间词。古人属对的要求是:“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
      叶子彤先生说得很清楚: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而这一条规定恰恰是《名联诊所》的所谓“王力法度”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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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2:13 | 只看该作者
  联都论坛的管理员翠拨青松在我的《我与胡自立先生的根本分歧在哪里?》一文的回帖里提出建议:“文章太长了多数人没时间看。建议将论辩中心议题简明扼要地列出个1,2,3来,更有利于大家的了解。总结性的。”翠拨青 ...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3 10:22

呵呵,抱歉,确实没时间细看。迟复为歉。
记得几年前争论过你的一贴,好像是诗律方面的,记得先生指斥王力理论是“以偏概全”。后来再没阅读过你的文章。故你和胡先生观点分歧在哪几点,不太清楚。
你们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有个缺点:长。看起来黑压压一片。故建议总结性地写出摘要,标明1,2,3,更有利于阅读。每人限写1000字,写好我给你们固顶讨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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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4: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3 15:09 编辑

4# L翠拨青松
我是向你们请教如何看待《联律通则》的问题,至于愿不愿意指教,我不能勉强。

我将根据先生的建议,把我们的观点用一千字之内的文章简述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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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5: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3 15:15 编辑

我和胡自立先生的分歧:

我和胡自立先生的分歧在于对仗句可对性的总法度。胡先生在2007年开办《名联诊所》为合格对仗句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相对应的词语词性必须相同;不同词性相对仗,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互相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

第二、“凡涉及省略(不完全句),涉及语序(包括倒装句),涉及词性的变化,涉及句型的比较等等,也都关系到语法问题。”

认为胡先生的法度不考虑古典虚实死活对仗法度,有以偏概全的弊病。2007年6月,我发文认为合格的对仗有三条:

第一、只要词性相同即可成对。

第二、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这是大纲,还要作具体规定〕

第三、只要字类〔指古典虚实死活对类理论里的字类〕时即可对。

上面三个条件,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

《联律通则》对于对仗句的可对性,也归纳了三条:

第一、词性相同者可对;

第二、词性不同者,下列情况可以放宽:(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三、上下联对应的字词,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即可成对。

也就是说,《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虚实死活相同者可以相对”的法度。

胡自立先生对此供认不讳,他回帖说:〔孙逐明〕在诋毁王力先生之后,又窃取与王力的研究成果,
进一步参假使杂把“字类一致”塞入“联则”。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字类一致”可成对的法则,是我“塞进去”的吗?《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观点是错误的作法吗?胡自立先生的《名联诊所》只字不提传统对类理论,正确吗?

望先生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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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5:21 |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贵坛一贯强调要贯彻执行《联律通则》,而《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意见,把“字类相同”与“词性相同”并列起来,规定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胡自立先生却认为“字类一致”法则是我塞进《联律通则》,是掺假使杂。

我相信贵坛对这一原则性的问题应当有自己鲜明的立场。 是耶非耶,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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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5:22 | 只看该作者
挂起来讨论一下吧~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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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5:24 | 只看该作者
胡自立先生的原文于下:

孙则鸣说:《联律通则》对于句子成分相同而词性不同可对的法则是作为“词性一致”的附则提出来的,我则把此法则与“词性一致”和“字类一致”作为并列的法则,大家可以看出,这只是归纳的角度不同,而实质是一样的。而实质是一样的。
-------------------
在诋毁王力先生之后,又窃取与王力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参假使杂把“字类一致”塞入“联则”。
人品、学品极端低下。
高山耕棘石 发表于 2011-1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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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5:43 | 只看该作者
再次声明:

这一则帖子是我专门向《联都》诸位版主请教的专帖,其他朋友如果对我的这一则帖子有批评意见,敬请诸位另立专帖或者发在这一则的原始帖子里面,即:

http://china-liandu.com/viewthre ... &extra=page%3D1


在此预先谢谢各位先生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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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性是词类划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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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题目是不是改一下?容易引起误会,本来只是个普通的讨论帖而已~~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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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题目是不是改一下?容易引起误会,本来只是个普通的讨论帖而已~~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1-11-3 16:18

请孙先生按站长意见,单发一主题贴,征求大家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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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3 18:33 编辑

我的这一个帖子,本来就只是想请教联都论坛的版主:

《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可对,与“词性相同”并列起来,规定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而胡自立先生却认为“字类一致”法则是我“塞进《联律通则》,是掺假使杂”。

究竟是《联律通则》错了,还是胡自立先生错了?

这本来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我希望了解联都论坛对《联律通则》的这一纲领性的对仗法度的看法。

要是联都论坛的版主不愿意就此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联都论坛的立场我已经明白了,再多的讨论也毫无意义了。我也就不准备再参与联都论坛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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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联都论坛版主不打算对此大是大非问题发表明确评论,我在联都论坛的讨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我也不打算再在联都论坛讨论有关问题了。

祝愿联都论坛越办越好,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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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人在联都论坛上的所有帖子,若有批评意见,请移步下面两个论坛:

《国粹论坛》http://www.zhgc.com/bbs/list.asp?boardid=2

《中国楹联论坛》http://www.yinglian.org/bbs/showforum-52.aspx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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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8:00 | 只看该作者
理论这东西,很麻烦,也很讨厌。
博客:http://lbhy.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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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30 | 只看该作者
孙则鸣说:《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可对,与“词性相同”并列起来,规定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
这一天机我至今才知道,难怪《对联研究》不顾网友质疑和反对意见,不但发表孙氐文章,还写了卷首语。
学会和《对联研究》要拿出改正错误的勇气来。
可以肯定的说,不树立词的观念,任停留在“字”上认识中国语法(无论是现代语法古代语法)是决无出路的。

孙则鸣的意见是明显的参假使杂。
更有批评孙则鸣的“字类对称比较法”必要。
习惯沉思勾股理艰难深入字词林欣然结缘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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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8:26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孙老师不要用所谓“正派”的学者一词来表示是否意气用事。现在何来正派和邪派之分,有,也顶多是水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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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8:29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孙老师不要用所谓“正派”的学者一词来表示是否意气用事。现在何来正派和邪派之分,有,也顶多是水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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