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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文缛节式的“求正”与对“正”的摈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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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繁文缛节式的“求正”与对“正”的摈弃
---评伦炳宣《求正容变的思考与构想》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说:
“求正”,正什么?“容变”,变什么?是诗体改革的实质问题,也是当前应当急需明确、急需规范的问题。笔者以为,现在是到了冲刺的时候了,并愿意就此提出几点浅薄的见解。
     一、严守“黄金”格律  弘扬诗词精华。
  具体地讲,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基本句式。近体诗包括五言律诗、七言律诗;五言绝句、七言绝句。其基本句式分别为五言八句四十字、七言八句五十六字、五言四句二十字、七言四句二十八字。这种句式是继《诗经》、《楚辞》、古体诗以后,又一个新的诗体,经过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千锤百炼才确定下来的。通过近两千年的验证,已被广泛接受和运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句式短小精悍,言简意赅,便于吟诵记忆,而且不断为别的诗体和词体所借用。因此,这种基本句式应当保留和继承,作为一条基本格律固定下来。至于排律,是律诗的延伸,每句五字或七字(但以五字为常规),共十句或者更多,总句数必须是双数。
---保留其外壳,只是一种文体的传承而已,格律诗不过是文学科诗歌类中的一个小分支,目前能有小部分爱好它的人继续读它们写它们已经万幸了,不要言过其实。

    2、基本韵律。
就是要保留三条规则。一是押平声韵。押平声韵,可以用旧韵(如平水韵),也可以用新韵(如《中华新韵》),但新旧韵不能混用。用旧韵写近体诗只限于使用平水韵的上平声和下平声共三十个韵部的字,而且除首句可以使用邻韵外,各部之间不能互押;用新韵写旧体诗只限于使用阴平和阳平的字,即《中华新韵》十四个韵部中的阴平和阳平两个部分的字。而且同韵部中,阴平和阳平之间可以互押。值得提出的是,在新韵(中华新韵)中,因为实行的是同身同韵,因此,也就没有邻韵。二是韵式有两种,即首句入韵式和首句不入韵式。所谓首句入韵,就是第一联的出句和对句以及此后各联的对句(双数句)的最末一个字要押韵。也就是律诗的第一、二、四、六、八句的最末一个字要押韵,共五个韵脚字;绝句的第一、二、四句的最末一个字要押韵,共三个韵脚字;排律的第一、二句和此后每逢双句的最末一个字要押韵。所谓首句不入韵,就是指每一联对句的最末一个字押韵。律诗则有四个韵脚字,绝句则有两个韵脚字,排律则根据长短而定。三是一韵到底,不能“出韵”。就是说一首诗中的韵脚字只能使用同一个韵部的平声字(用旧韵,首句可以用邻韵)。
---除了繁文缛节的话,多有悖论。如“用旧韵写近体诗只限于使用平水韵的上平声和下平声共三十个韵部的字,用新韵写旧体诗只限于使用阴平和阳平的字,即《中华新韵》十四个韵部中的阴平和阳平两个部分的字。”请问韵书是字典吗?韵书中没有的字怎么办?你能保证《中华新韵》包括了所有新华字典的字吗?
事实证明:平水韵并没有包括当时的所有汉字,有的字音都没标全。比如“探”字只标了平韵,仄韵未标。还有许多字的韵部需要查标注了古音的字典才能确定。新十四韵依然。
新十四韵并没有解决同韵同部的问题,不同韵的“音”“鱼”划为一部,只有南方口音的能够接受。这样的韵书能被认可吗?
另外你说“三条规则一是押平声韵”,押仄声韵怎么就不可以?有仄韵律诗。

    3、基本的平仄规律。(还是韵律!)
近体诗包括律诗、绝句两大类,又各分五言和七言,但平仄格律的要求是相同的。它们的基本句型有四个,即:A、(平平)仄仄平平仄,B、(仄仄)平平仄仄平,C、(仄仄)平平平仄仄,D、(平平)仄仄仄平平。这四个基本句型(加括号里边的字为七言,不加括号里边的字为五言,下同)按规律搭配,可以组成律诗和绝句。依照基本句型,可以认定三条规律。一是“ 一句之中,平仄相间” ,就是说相邻两个小节节奏点(即五言第二、四字,七言第二、四、六字)上的字平仄不同。二是“一联之中,平仄相对” ,就是出句和对句位置相对应的节奏点上的字,平仄不同。按照这个要求,四个基本句可以组成四联(略)。三是“两联相邻,平仄相粘” ,就是相邻近的两联中,上一联的对句和下一联的出句,位置相同的节奏点上的字,平仄相同。根据这个原则,就可以将上述各联组成律诗和绝句的基本句型(略)。
     4、基本的对仗句型。作为格律要求,律诗中间两联必须对仗,首尾两联可以不用对仗。绝句则比较自由,可以两联都用对仗,也可以一联用一联不用,还可以两联都不用。排律除首联和尾联可以不用对仗外,中间各联都用对仗。对仗可以用宽对、工对、借对、流水对等不同形式。但对其变式,则应区别对待。在各种变体中,有四联都对仗的,有首、颔、颈三联对仗的,有首联、颈联两联对仗被称之为“偷春体”的,有只在颈联用对仗被称之为“蜂腰体”的,有隔句对仗被称之为“扇面对”的,还有本句中自对的,等等。这些表现手法是允许的,但除了四联都对仗和前三联对仗外,其余变体终不算律诗的正体,也就是说,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诗。
--看了半天“正”的内容,有一点很疑惑:请问“诗律”除了“韵律”外还有别的不可违反的规定没有?是否将比如诗的句法也作为“繁文缛节”“摈弃”了?
   下面该作者说话更大胆了:

二、摒弃繁文缛节,简化格律限制。
     1、取消“孤平” 、“三平调” 、“三仄脚”限制。
所谓“孤平”,是指在“(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中,五言第一字用了仄声,七言第三字用了仄声,全句除韵脚外只剩下一个平声,故称为“孤平”;所谓“三平调”就是“三字脚”用“平平平”;“三字脚”用“仄仄仄”的,叫“三仄脚”。这三种情况在格律诗的创作中是经常遇到的现象,按现行的格律要求是犯了大忌。
---“三仄脚”没人列入了诗律的“大忌”。“孤平”,“三平调”不是“繁文缛节”。如此“简化”,不如将近体诗“简化为”白话文

其实,这三种句型,并没有违反近体诗的基本格律要求,其节奏点上的字,符合“平仄相间”的原则,吟诵起来也没有违背一抑一扬的和谐音调,和一呼一吸的生命律动平衡特征,这在古体诗中也得到了验证,没有必要在近体诗中加以限制。
---不讲究平仄的古风、现代歌词、平常讲话都“违背了一呼一吸的生命律动平衡特征”?“近体诗的基本格律要求”须再明确。

特别是“孤平”的设定,尤其显得牵强附会,明明是两个平声,却偏要把其中一个平声除外而称其为“孤平” ,就好象是故意设了一道门槛,以显示奥秘。在近体诗中还有一种句型“仄仄仄平平” ,不也是除了韵脚字以外,只剩下一个平声字,为什么不称其为孤平呢?有了这样的限制,让人稍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如不“拗救”将不可自拔。
---对“孤平”理解是错误的。

    2、解除“拗救”束缚。在现行的格律中,凡不合平仄格式的字称“拗”。凡“拗”须用“救”,平拗仄救,仄拗平救,称为“拗救”。而且把拗救分为两类:一是本句自救,即孤平拗救。二是对句相救,包括小拗可救可不救和大拗必救两种。     
    所谓本句自救,即孤平拗救,是指格律诗中“犯孤平”时,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对一个非节奏点上的字如此苛刻,似乎有点小题大作。前面已经讲过,“孤平”无碍声调和谐的格律,其限制自当取消,这种拗救方式也就没有存在必要了。
    所谓对句相救中的小拗可救可不救,本身就是可有可无,可直接取消。至于大拗必救,指的是出句“(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五言第四字拗,七言第六字拗时,可在对句五“(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笔者认为,这是“以拗救拗”。也就是说,用对句的非节奏点上的拗字,去救出句节奏点上的拗字,进而断言,拗救后的诗就没有格律上的毛病了。实际结果是什么呢?出句中的拗字照样拗,对句中不该拗的又成了拗,这种拗救有什么必要呢?按常理推论,汉语的表达方式丰富多彩,一种意思的表达有许多字、词可供选择,其中不可能连一种合规矩的表达方式也找不到,诗人也没有必要去写一个拗句,然后再费尽心机地去找个办法将其补救过来。因此,由一些人推导出来的拗救方法就成了束缚人们手脚,阻碍诗词普及发展的拦路虎,应当在诗体改革中予以革除。
---拗救是“由一些人推导出来的”?“成了束缚人们手脚,阻碍诗词普及发展的拦路虎,应当在诗体改革中予以革除。”?

    3、重提“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 。所谓“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格律诗平仄格式的通俗口诀。就是说七言诗句第一、三、五字可以不拘,第二、四、六字必须依照格式,平仄相间,不能变动。由此类推,五言句则为一、三不论,二、四分明。这个口诀简洁明快,通俗易懂,便于记忆。其中“二四六分明”符合格律诗的要求,“一、三、五”由于受“孤平”、“三平调”、“三仄脚”的限制,被认为是不全面、不准确,对有些句型不适用。现在,如果取消上述限制,这个口诀就成了近体诗的平仄规律的经典概括。实际上,近体诗的音调声律主要体现在句中节奏点上,只要节奏点上的字符合平仄要求,也就达到了抑扬起伏、和谐优美的效果。
-
---很多名诗没遵守“二四六分明”。
   
三、坚持诗韵改革,推行新韵创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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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马凯文章中已肯定,无须重复。革命。不能泼脏水时连同孩子一起泼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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