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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语法系统的讲法不同,批评王力是孙则鸣的肆意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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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2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语法系统和语法学系统概述
      “语法”作为一个术语,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客观存在的语言结构规律——即客观存在的语法系统(也叫语法体系),如“说话、写文章要合乎语法”中的“语法”,就是指客观存在的语言结构规律,即指的是语法规则本身;二是指研究、描写语言结构规律的语法学说或语法著作——即语法学体系,语法学是研究语言的结构规律的科学。语法学也简称为语法,如平时常说的“学点语法、修辞”中的“语法”实际上指的是语法知识。
       语言本身是一种体系,语言的语法构造也是一种体系。
      一种语言客观存在的语法系统只有一个,但是语法学家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搜集材料的范围、观察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不可能完全一致,于是对同一语言事实就会出现不同看法。语法学体系就是语法学家根据客观存在的语法系统所作出的描写,是语法学家对语法现象的观点及其根据这些观点所作出的一切阐述,它是个人或数人科学研究的成果。所以对客观存在的一个语法系统,不同的语法学家、不同的语法著作讲的会很不一样。所谓“语法体系分歧”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是语言的语法系统本身有什么分歧(只有一个系统,说不上有什么分歧),而是讲语法的讲法有分歧。在科学研究中,对客观存在的同一研究对象,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认识和说法,这种分歧是难免的。语法学说的分歧,在深入广泛讨论与争辩的过程中会逐步趋于统一。
      有人说:我不学语法,照样写对联。
      我们说:你不学语法,但必需遵守语法。前一个“语法”是指语法学知识,后一个“语法”是指客观存在的语言结构规律,即指的是语法规则本身。当你缺少语法知识时,你写出的对联很可能会不符合客观存在的语言结构规律,当你把一些词杂乱无章的堆砌在一起并洋洋得意的认为自己写了一副合乎《联律通律》的好对联时,殊不知句子都没有造好。
      一个人生下来,就是不念书,他们也要向父母、兄姐、邻居、朋友学习讲话;在生存和交流的环境中学习讲话。这种讲话,一定会遵循这个民族的“客观存在的语言结构规律”。一些文盲,驾驭语言的能力还可能很好、很强。这是他们在人与人的交流中、在听故事、听说书、听戏文、直到现代人听广播、看电视、和以文盲的方式学习民歌、诗词等等活动中,可以获取很好的语言驾驶能力。
             在对联教学中,语法体系的应用及比较
      孙先生在他的文章中,用了一些段落和很多文字批评王力语法体系。
      关于王力语法系统的应用,在大学里讲授由中华书局出版,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时,有授课老師提出不便,编者作的答复可供借鉴。该书教学参考意见p.15“关于语法体系问题”写道:“有的同志认为,本书讲语法时应该采用中学课本的暂拟语法系统。特别是师范学院,在别的课程中用的是暂拟语法系统,在古代汉语这一课程中用的是另一语法体系,非常不便。”我们认为,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不用王力的语法体系,是说不过去的。况且本书涉及的语法体系(如以“之”字为介词,“所”字为代词)并不是王力的语法体系,而是马建忠以及许多语法学家的语法体系。讲课教师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改用暂拟语法系统或其它语法体系。在语法问题上,应该提倡百家争鸣。(这段文字后面,还有王力先生本人给出的一个注:我最近写了一本《古代汉语常识》,为了照顾中学教课的方便,采用了暂拟语法系统,引起了很多人的误会,以为我放弃了我的语法体系了,我在这里声明一句,我没有放弃我的语法体系。)
      我们在对联的研究和教学中,在应用王力《近体诗格律学》的资料和结论时,不可回避的要使用王力语法体系,这是自然而然的事。不能因为王力语法体系与现在的教学语法体系存在某些说法不同,把它说成是误导。孙先生说的“误导”本身就是在误导对联界同仁。
      再者,在某篇文章中,在讨论某个问题时,引用一些语法专家在他们著作中的看法,例如,引用《现汉》、冯志纯《现代汉语》、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邢福义《现代汉语三百问》等等,只要能起到使问题说得更清楚更明白的作用,并没有什么不好。在与众多朋友的切磋中,这基本上已是一种共识,也从未引起争论。即便是,《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颁布后,《现代汉语》之类的大学教材,也特别注释了某处引用了王力先生、某处引用吕叔湘先生……。这与“一贯性原则”毫无关系;即便有关系也是说法不同;即便是说法不同各人也应当有识别能力。因此,我写文章议是非时,仍以说清楚道明白为好。这一做学问的方法也受到了孙先生的批评!事实上,在国粹论坛讨论中,孙先生也承认,用什语法系统,不成什么问题。既然如此孙先生为什么又一反常态地狠狠的批评起王力语法体系“误导”来了,批评起我们在讨论时寻找依据的方法有问题来了。孙先生为什么总是口是心非。
       诗联的对仗,王力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廓清了词语的相互配对规则。原则上总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也与连介词相对。(胡自立注释:词性相同即可相对,不用考虑句型)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相互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胡自立注释:词性不同可相对,与相对词所担当的句子成分有关)这是王力按他的语法系统作出的表述。我的注释在多处给出过。
      王力语法体系与《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存在不同,如前所述是正常情况。在使用上可能存在不便。当然,如果有需要改用《提要》的叙述也是可以的。例如把“形容词活用为副词用作状语”改述为“形容词用作状语”是可以理解的,但仍然是使用了王力的研究成果。不应该反目批评王力。
      另外,有人问:“用现代语法研究格律诗和对联适宜吗?”这个问题也有说清的必要。引用张双棣等编《古代汉语教程》中的一段话供大家借鉴:“寻求古代汉语语法的大同或者说古代汉语语法的特点,我们设定的参照对象是现代汉语。我们目的在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的比较中发掘并把握古代汉语的特点,从而学好古代汉语。”因此,用现代语法研究格律诗和对联没有什么不对。
      王力在《汉语诗律学》一书中,明确告诉大家:他所用的语法上的术语,多数依据他的另一书《中国现代语法》所定。王力成书年代,中国尚无现代版“教学语法系统”!谁也不可能要求老年的王力重写他的著作,否则以“误导”处之。这一罚单竟然出自对“中国语言学”和“中国对联学”一窍不通的中国楹联学会网首席版主、湖南益阳的电大语文老师孙则鸣先生之手,成为中国对联界留世之笑柄。
      不同语法系统,表述动词、形容词做主语讲法举例:
      (一)王力先生语法系统: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
      (二)黄伯荣先生语法系统《句子的分析与辨认》:至于名物化的动词、形容词,因为它有名词的一部分语法特点,所以更是有作主语的资格。
      (三)《中学课本暂拟语法系统》:动词、形容词在句中处于主语、宾语位置时,失去了动词、形容词的特点或一部分特点,取得了名词的一个特点,这就是动、形的名物化用法。
      (四)邢福义先生语法系统:提出用“指称化”说法代替“名物化”说法。所谓“动词形容词的指称化”,是指动词形容词用于主语部分或宾语部分,其基本作用由描述转变为指称。这是由于受到主宾位置的管控,使动词和形容词在性质上向名词有所移靠的现象。
      (五)《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把动、形作主语、宾语看作是它们的语法功能之一,而不认为是名物化用法。
      以上五种,(一)(二)(四)体现了各位语法学家的个性。属于讲语法的讲法有分歧,也叫说法不同或语法系统分歧;(三)(五)体现语法学家们的共识,其中也有讲法不同之处,这不同之处体现了进步进程;(三)有传统语法体系缺陷;(五)也仅试用。这里谁也没有误导谁。
      如果某一语法学家的说法与《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不同,视为误导。可以说中国每一个语法学家都犯了“误导”的错误,因为没有一个语法学家的系统会完全与《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相同。就是《中学课本暂拟语法系统》与《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也有不同,是否也可视为误导?“误导”是一种无知的胡说。
       希望孙先生能接受语法界的共识,改变自己的极端看法,不要数典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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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20:50 | 只看该作者
是王力误导了大家,还是孙则鸣处心积虑要欺骗对联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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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21: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高山耕棘石 于 2011-10-10 22:50 编辑

孙则鸣是电大教语法老师,对《语法系统和语法学系统概述》内容不可能不懂,对《教学语法》产生的过程和内容不可不知,而且他还发帖和我讨论过。最后他为了个人功利,窃取王力研究成果,并参假使杂,肆意攻击王力先生,尽一切手段欺骗对联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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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2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0-10 23:31 编辑

提示:孙则,不是孙则呜。

(五)《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把动、形作主语、宾语看作是它们的语法功能之一,而不认为是名物化用法。

五)仅仅只是某个时期、某一部分掌握了话语权的某些人,并非所有的人达成的“共识”,当日是遭到了很多语文老师的不认可和强烈抵制的,他们理解了,而某些掌权的花岗岩就是不能完全理解到位。

  作主语或者宾语的动词或者形容词,其实就是名词属性,有时候直接名词化,有时候相当于借代那样的以特征代名物。

    举例:骂是不对的  这个“骂”实质是指:骂人的行为(表面看是动作骂,其实质是指“骂人的行为”,名词)。骂这个动作没有什么对不对的,只要骂出来了就对了,不对的是骂人的行为,骂人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文明的准则。当然有些动词就是直接指某个动作,也是一种抽象名词,这个只要脑袋不太死板,不难理解。

原则上总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连介词也与连介词相对。(胡自立注释:词性相同即可相对,不用考虑句型)凡用作主语、宾语的,一律看成名词。用作定语的,除“之”字隔开的名词外,名词和形容词被看成一类,相互配对。用作状语的,一般都看成副词。用作叙述句谓语中心词的,一般都看成动词(不管是什么词,只要作谓语,都可以称之为:谓语动词,在这点上 很多花岗岩就是不理解,只会死搬后面那一条,往往还疯狂地嘲笑真正明白的人);如果后面不带宾语,那么,动词和形容词(作谓语的形容词)(这个形容词只不过是表面的说法,是未活用之前的说法,活用之后其实就是动词属性的,很多人只知道死搬这个,死搬某年之后的教学语法,却不会从其本质上去理解前面蓝色的部分被认为同属一类,相为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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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22:42 | 只看该作者
4# 漠野孤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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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22:36 | 只看该作者
仅仅只是某个时期、某一部分掌握了话语权的某些人、、、、、其实就是这样、也没有错、就像普通话为国语谁有共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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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23: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0-31 23:30 编辑

对仗不管你用什么概念,不管谁用什么样的说法,只讲究语言的本质规律,古人在这点上做得很好,比当今那些个“方家”清楚明白得多,很多复杂的语法现象都清清楚楚,都对仗得好好的,倒是今天那些个自视甚高的糊涂虫死活搞不明白反而还嘲笑语法和明白人,把从那些经书上看来的并非对仗本质规律的经验主义当活宝,加上囫囵吞枣,就更是错误百出还以为自己具备了多么高深的见识,那些肥皂泡一样的东西一戳就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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