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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字对”与孙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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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与孙先生商榷

“字类相同”即成对的说法是含混的、不科学的。

先生在《请教联都论坛翠拔青松先生暨诸位版主》一文中说:

我的观点是: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成对称。
  

3、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比如:“同冰炭”和“辨伪真”都是述宾词组,“天地外”和“有无中”都是方位词组,词组相同,即构成对称,余可类推。
  附带说明一点:
  《联律通则》对于句子成分相同而词性不同可对的法则是作为“词性一致”的附则提出来的,我则把此法则与“词性一致”和“字类一致”作为并列的法则,大家可以看出,这只是归纳的角度不同,而实质是一样的。
  此外,对于词组相同的可对性,我的提法比《联律通则》更宽一些,这是大同之中的小异。词组相同即可对是大纲,还需要细则予以补充使其完善的。
〔补按:所谓字类相同,就是指“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之类的古典对类理论,详见《缥湘对类》一书〕
  我的上述观点在2007年6月的《对联格律理论中的误区》〔注4〕里的另一种说法是:
  “能够体现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对称的基本语法方式有三种:一是“字类相同”,二是“词类相同”,三是“语法结构相同”〔这三种方式有交叉现象〕。”“对于掌握了一定现代语法知识的人来说,利用“词性相同”来判断对联的对称性仍然是一个有力手段,我们只要排除“词性”必须相同的偏执观点,改成: 1、“词性相同”可以成对;2、在一定条件下“词性不同”,条件是:① 充当相同的成分;② “字类”相同。”这三个条件,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

上述两种说法是相通的,互补的。
-------------------------------------------------------------
  
我认为上述“字类相同”即成对的观点,尽管附加一些说明,从对仗的基本概念上也是含混不清的。和《联律通则》的表述也是有距离的。


因为:

1,什么是“字”?从严格定义上说,“字”只是一个符号,在“符号”这个意义上说,本质和英语中的字母,日文中的假名没有区别。所以单说“字对”是没有意义的。
因而什么叫“字类”?同样其定义是含混不清的。
汉字与英语字母和日文假名的区别只在于汉字可以成为单字词,如“酒”“山”“王”“跑”“笑”“大”“是”“好”,但这已不属于“字”的概念,而是属于“词”的范畴。

2,汉语单字的一个特点往往是多义的,在不同的句子中以及和其他字的搭配中,可以有多种含义,单看“字”对是没法掌握和评价的。
比如在连绵词中,单字无意义。在不同的词中有不同的含义。
例如:“中”字,有多种发音和含义。可以是方位词,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形容词,也可以是虚词(代表“可以”之意)。中华,这个连绵词里,“中”和“华”字的含义是不能分离的。“中华/老美”字对可以看作形容词,“中华/下嫁”呢?“中”对“下”这里也是工对?
可见先生将“字类相对”作为衡量对仗的第一标准,是不妥的,也是和联律通则“对品”的概念有相当大距离的,在理论上也是欠通的。
先回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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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5 18:23 编辑

我说过,我愿意与联都论坛的版主讨论对仗法则,如果诸位版主不发表意见,我就不打算再在这里讨论。现在翠拔青松先生明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我当然愿意回答。

第一,从字里行间,先生似乎并不反对《联律通则》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而除了词性一致可对,符合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亦可对的观点是我第一次在网上公开发表的观点,《联律通则》在大原则上采纳了我的这一基本观点,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

我们在这个大原则上已经取得了统一,这是可喜的一大步。

至于对于古典对类理论”字类“的解释,先生认为我的解释和《联律通则》有差距,我也同意这一观点〔比如叶子彤先生解释虚字就是形容词,我就不赞同,在其他的帖子里提出过异议〕。

只要承认了”词性一致“不是唯一可对的法则,”古典字类一致“也可对,二者得其一即可对,我和翠拔青松先生的观点已经在大原则上取得了一致。

真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不断的探索和辩论中进步的。至于对于”字类“的理解,究竟誰的更正确,我们以后完全可以继续讨论,研究,誰更有理,就服从誰的意见。不知翠拔青松先生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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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51 | 只看该作者
正在学习古典对类理论的经典著作《缥湘对类》和《对类》二书,正准备继续写几篇古人的“字类”概念究竟是怎么回事的文章,写出来以后向诸位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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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8: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5 18:38 编辑

至于“可见先生将“字类相对”作为衡量对仗的第一标准,是不妥的”,先生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我的本意是三者同权,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这在我的其他主要文章里都是这么论述的。

比如,我在《对联格律理论中的误区》就是这么写的:“能够体现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对称的基本语法方式有三种:一是“字类相同”,二是“词类相同”,三是“语法结构相同”〔这三种方式有交叉现象〕。”“对于掌握了一定现代语法知识的人来说,利用“词性相同”来判断对联的对称性仍然是一个有力手段,我们只要排除“词性”必须相同的偏执观点,改成: 1、“词性相同”可以成对;2、在一定条件下“词性不同”〔按:下缺三字:亦可对〕,条件是:① 充当相同的成分;② “字类”相同。”这三个条件,得其一即可成对,不及其余。


〔按:在这里我就把词性一致摆在最前面〕


至于“先看字类,再看词性,最后看结构”的说法是在《对联对仗结构的对称简明判断方法要点》,作为”简明法度“提出来的一种方法,供那些熟悉字类的朋友使用的。熟悉词性的朋友可以先看词性,熟悉结构的朋友,可以先看结构,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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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20: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高山耕棘石 于 2011-11-6 20:32 编辑

L翠拨青松与孙先生商榷:
我认为上述“字类相同”即成对的观点,尽管附加一些说明,从对仗的基本概念上也是含混不清的。和《联律通则》的表述也是有距离的。 因为: 1什么是“字”?从严格定义上说,“字”只是一个符号,在“符号”这个意义上说,本质和英语中的字母,日文中的假名没有区别。所以单说“字对”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什么叫“字类”?同样其定义是含混不清的。汉字与英语字母和日文假名的区别只在于汉字可以成为单字词,如“酒”“山”“王”“跑”“笑”“大”“是”“好”,但这已不属于“字”的概念,而是属于“词”的范畴。 2汉语单字的一个特点往往是多义的,在不同的句子中以及和其他字的搭配中,可以有多种含义,单看“字”对是没法掌握和评价的。比如在连绵词中,单字无意义。在不同的词中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中”字,有多种发音和含义。可以是方位词,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形容词,也可以是虚词(代表“可以”之意)。中华,这个连绵词里,“中”和“华”字的含义是不能分离的。“中华/老美”字对可以作为看作形容词,“中华/下嫁”呢?“中”对“下”这里也是工对?可见先生将“字类相对”作为衡量对仗的第一标准,是不妥的,也是和联律通则“对品”的概念有相当大距离的,在理论上也是欠通的。先回复如上。
孙先生回复:
正在学习古典对类理论的经典著作《缥湘对类》和《对类》二书,正准备继续写几篇古人的“字类”概念究竟是怎么回事的文章,写出来以后向诸位请教。
---------------------
你和我商榷,等我研究了再说。
街道算命先生似的逃脱技术,再次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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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1:21 | 只看该作者
〔孙逐明〕采用字为对称单元的最大优势是,它不考虑语法功能,只看意义;只要意义有相似点,就可以对仗。所以古人从来不为语法关系而烦恼,只看意义是不是有相似点,有就可以对,没有,就不能对;意义范畴小的对仗就是工对,范畴大就是宽对。

见(http://china-liandu.com/viewthread.php?tid=229462&extra=page%3D1&page=2

孙先生又说,古人创立为修辞服务的“对称比较语法学”
---------------------------
孙则鸣这种胡说也有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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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07:03 编辑

任何学术分歧必须首先在根本分歧上明辨是非。而对仗法度的最基本法度就是最根本的分歧,其它属于枝叶。

《联律通则》对于对仗的可对性的基本法度,是我和诸位的根本性分歧。希望翠拔青松先生在这个根本性的分歧上作出明确的回答。我等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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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5:58 | 只看该作者
再次把我们之间的根本分歧总结于下:

胡自立先生认为,1、对仗必须词性相同,2、词性不相同者,必须根据王力先生所提出的“定语看成形容词……”的论述转化成词性相同者才可对。词性不相同的对仗是不合格的对仗。

我认为:1、词性相同可对,2、词组结构相同可对〔此条与胡先生的第二条相近,只是省却词性转化的步骤〕,3、古典字类相同者可对。这三条法则同权,得其一即可对。

《联律通则》基本采纳了我的观点,同样是:1、词性相同可对;词性可以不同的必须是同作定语……;2符合古典字类〔指虚实死活〕相同者,或符合传统的对偶辞格者,同样可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我认为《联律通则》在大原则上采纳了我的基本观点,特别是“古典字类相同即可对”的观点,胡自立先生也供认不讳,他强烈反对《联律通则》的这一作法,认为“字类一致”法则是我“塞进《联律通则》,是掺假使杂”。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采纳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究竟是正确的法度还是“掺假使杂”,请先生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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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7:05 | 只看该作者
词的分类是对仗的基础,王力的分类本来已经分的很好了,
孙先生的分类,理论上不系统,应用上也不简洁,比王力的分类要差很多。
另外我也不是来和孙先生讨论的,我只是来批评一下孙先生的理论而已。{:5_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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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7:10 | 只看该作者
再次把我们之间的根本分歧总结于下:
胡自立先生认为,1、对仗必须词性相同,2、词性不相同者,必须根据王力先生所提出的“定语看成形容词……”的论述转化成词性相同者才可对。词性不相同的对仗是不合格的对仗。
我认为:1、词性相同可对,2、词组结构相同可对〔此条与胡先生的第二条相近,只是省却词性转化的步骤〕,3、古典字类相同者可对。这三条法则同权,得其一即可对。
《联律通则》基本采纳了我的观点,同样是:1、词性相同可对;词性可以不同的必须是同作定语……;2符合古典字类〔指虚实死活〕相同者,或符合传统的对偶辞格者,同样可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我认为《联律通则》在大原则上采纳了我的基本观点,特别是“古典字类相同即可对”的观点,胡自立先生也供认不讳,他强烈反对《联律通则》的这一作法,认为“字类一致”法则是我“塞进《联律通则》,是掺假使杂”。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采纳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究竟是正确的法度还是“掺假使杂”,请先生明示。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05:58


孙逐明老先生与我们的分歧,其根源就在于概念的混淆!

1、我们可以说:只要字类相同,就可对仗。为啥?
2、我们不能说:只有字类相同,才能对仗。为啥?
3、我们还可说:只有词性相同,才能对仗。为啥?对仗是语法问题!
词义,能分“语法意义、修辞意义、逻辑(概念)意义”(今人有此说)
字义,也分“语法意义、修辞意义、逻辑(概念)意义”(古人无此说)
王力说,词有本性,也有变性。
“字类相同,可以对仗”的道理,是语法意义的相同(本性相对)!概念意义(类义词相对)管“工宽”。
“字类不同,可以对仗”的道理,是语法意义的相同(变性相对),语法意义不相同,不能对仗。
语法意义,也是有类属关系的一种“类义”。
词分“虚、实”两大类,大类底下分“名、动、形……”。同类的词,语法意义相同。
拿“词类”当“词性”,拿“词性”当“词类”的,不光你一个叫电大语法的教师,就是一些半拉子语法家也是这样。
词类的“类”,是类别名称;词性的性,是性别名称。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你孙逐明老先生,把二者看做一回事,就是死撑你那“对仗属于修辞,而不属于语法”的奇谈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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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08:32 | 只看该作者
[quote]任何学术分歧必须首先在根本分歧上明辨是非。而对仗法度的最基本法度就是最根本的分歧,其它属于枝叶。

《联律通则》对于对仗的可对性的基本法度,是我和诸位的根本性分歧。希望翠拔青松先生在这个根本性的分歧上作出明确的回答。我等待着。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05:35
至今我尚未清楚这“根本性分歧”有哪几点。我对你问我的请教联都论坛翠拔青松先生暨诸位版主》文中的观点,我认为已经在顶楼给予了客气的,但明确而又肯定的答复。不知先生还等待着什么?请明示。我愿将先生的其他观点与“联律通则”相对照,继续与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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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08:48 | 只看该作者
词的分类是对仗的基础,王力的分类本来已经分的很好了,
孙先生的分类,理论上不系统,应用上也不简洁,比王力的分类要差很多。
另外我也不是来和孙先生讨论的,我只是来批评一下孙先生的理论而已。{:5_107:}
用名 发表于 2011-11-8 07:05


确实如此!
古人的对仗理论:
凡入小学教之识字,便教读得分明。每字各有四声,……第一声是平声,第二声、第三声、第四声皆是仄(声)。以故平上去入别之,平字用仄字对,仄字用平字对。平仄不失,又以虚实、死活字教之。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似有而无者为半虚,似无而有者为半实。实者皆是死字,惟虚字则有死、有活。死谓其自然而然者,如“高、下、洪、纤”之类是也;活谓其使然而然者,如“飞、潜、变、化”之类是也。虚字对虚,实字对实;半虚、半实者亦然。最是死字不得对以活字,活字不得对以死字。此而不审,则文理谬矣。……若夫以实字作虚字使,以死字作活字用,是作家有此活法,初学未易语此。(《对类》、《缥缃对类大全》的“习对发蒙格式”)

死字里面有虚实,虚字里面有死活;
虚实死活分字类,难为老师孙二哥。


当“死·活”、“活·死”、“虚·实”、“实·虚”的时候,你依据什么看“意义的相似点”呢?

具体说来,
“字类相同”时,你可以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啦!
“字类不同”时,你找谁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呢?
http://china-liandu.com/viewthread.php?tid=229462&extra=page%3D1&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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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学术分歧必须首先在根本分歧上明辨是非。而对仗法度的最基本法度就是最根本的分歧,其它属于枝叶。

《联律通则》对于对仗的可对性的基本法度,是我和诸位的根本性分歧。希望翠拔青松先生在这个根本性的分歧上 ...
L翠拨青松 发表于 2011-11-8 08:32


我和胡自立先生的根本分歧在于:

胡自立先生只承认“现代语法学词性相同可以对”,不承认“古典字类〔指虚实死活〕相同也可对。

我则主张现代语法学的词性相同可以对与古典字类相同可以对都是合格的对仗,二者是平权的,得其一即可成对。

我认为,《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现代语法学的词性相同可以对与古典字类相同可以对都是合格的对仗,二者是平权的,得其一即可成对“的法度。

胡自立先生认为《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意见错了,是我“塞进《联律通则》,是掺假使杂”。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采纳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根本性的法度究竟是正确的法度还是“掺假使杂”,请先生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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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10:57 编辑

换一种说法: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的修正究竟是正确举措还是如胡自立先生所说的是“掺假使杂”,请先生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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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10:48 编辑

第二个问题,胡自立先生在《名联诊所》里归纳的”王力原则“,只主张对仗句必须现代语法学的词性相同,只字不提”古典字类相同“也可成对,这一点与《联律通则》有很大的分歧,胡先生归纳的对仗法度在基本原则上是不是全面正确?



也请翠拔青松先生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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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说法:

请问翠拔青松先生,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这一基本原则的修正究竟是正确举措还是如胡自立先生所说的是“掺假使杂”
请先生明示。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10:10

孙先生:我仔细看了一遍《联律通则(修订稿)》,并没有发现“字类相同可对”的字样啊?请看:

《联律通则(修订稿)》2010-02-23 00:48:38 作者:中国楹联学会

中 国 楹 联 学 会

引言
楹联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独立文体之一,具有群众性、实用性、鉴赏性,久盛不衰。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
为弘扬国粹,我会集中联界专家将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形成了《联律通则(试行)》。在一年多的实践基础上,又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制定了《联律通则》(修订稿)。现经中国楹联学会第五届第十七次常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颁发。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 一 条  字句对等。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
第 二 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第 三 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第 四 条  节律对拍。上下联句的语流节奏一致。节奏的确定,可以按声律节奏“二字而节”,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出现单字占一节;也可以按语意节奏,即与声律节奏有同有异,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
第 五 条  平仄对立。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各句脚依顺序连接,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传统称“平顶平,仄顶仄”。如犯本通则第十条避忌之(3),或影响句中平仄调协,则从宽。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形对意联。形式对举,意义关联。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 七 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 八 条
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诗韵》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双轨制”,但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 九 条
使用领字衬字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凡在句首、句中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 十 条     避忌问题。
(1)忌合掌
(2)忌不规则重字
(3)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联律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
附:2007年旧稿:

则(试行) 中国楹联学会200761日起试行
联律通则(试行)》2007-05-26 14:06      
按语: 中国楹联学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指出,楹联作为独立的文体,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运行规则。长期以来,联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楹联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一论述,在 我国楹联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进一步把握楹联发展规律,尽快制订出一套既符合楹联文体自身特点,又切合时代发展需要的联律,已成为楹联文化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楹联学会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开展联格文则讨论的基础上,遵循求大同,存小异严而不死,宽而不滥的原则,适时地制订了《联律通则(试行)》。这是楹联学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楹联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实施《联律通则(试行)》,必将对进一步提高楹联创作水平,普及楹联知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联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由衷地希望广大联友在实践中继续关注《联律通则(试行)》,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无愧于联界的《基本法则。


     则     (试行)       会  
  

第一章 言  
  
   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它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渗透、扶翼的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 

   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  
  
   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第二章 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第五条 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  
  
第三章 则  
  
 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的韵书中,字分四声,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上声去声入声三种声调为;(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阳平上声去声。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两字(两个音节)或一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节奏),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  
  
 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节律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在其与句法结构的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  
  
 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相反律,且不与被领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八条 避忌:  
  
   合掌。  
  
   不规则重字。  
  
   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  
  
 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条 本通则自20076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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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2: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12:21 编辑

16# L翠拨青松

请注意红字部分:

联 律 通 则  

                        (修订稿)  

                        中国楹联学会  

   

    引  言  

    楹联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独立文体之一,具有群众性、实用性、鉴赏性,久盛不衰。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   

    为弘扬国粹,我会集中联界专家将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形成了《联律通则(试行)》。   

    在一年多的实践基础上,又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制定了《联律通则》(修订稿)。现经中国楹联学会第五届第十七次常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颁发。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   

    第二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
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第三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上下联句的语流节奏一致。节奏的确定,可以按声律节奏“二字而节”,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出现单字占一节;也可以按语意节奏,即与声律节  

奏有同有异,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   

    第五条 平仄对立。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各句脚依顺序连接,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传统称“平顶平,仄顶仄”。如犯本通则第十条避忌之(3),或影响句中平仄调协,则从宽。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形对意联。形式对举,意义关联。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七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八条 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诗韵》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双轨制”,但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九条 使用领字、衬字,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凡在句首、句中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十条 避忌问题。(1)忌合掌。(2)忌不规则重字。(3)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联律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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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2:0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楹联学会指定的叶子彤先生对于《联律通则》的解读如下:


联律通则解读
  
  叶子彤
  
  2010年是中国楹联学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联律普及年。中国楹联学会是一个以弘扬国粹为己任的学术团体。学会成立以来,一贯注重、提倡并致力于中国对联学理论的研究。尤其是五代会以来,在包括对联学概论、对联发展史、对联修辞学,以及对联格律学等诸多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其中,集中联界专家将千馀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形成了《联律通则》之试行稿、乃至修订稿。这是一项具有建设性、历史性意义的大事。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联律通则已经在全国联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势必成为中国对联学理论及对联文化事业发展实践的重要支柱。诚如孟繁锦会长多次强调指出的,联律通则是立会之本。
  《联律通则》(修订稿)由引言、基本规则、传统对格、词性对从宽范围、其它或附则五个部分组成。
  
  一、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楹联的定义、属性、特征进行了概述,明确了楹联的独立文体地位,归纳了楹联文体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简要介绍了《联律通则》制定、试行、修订的过程,以及《联律通则》颁发的机构与程序。引言中关于“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的论述,是最为提纲挈领的一句话,阐明了楹联格律中两个最为基本的要求,乃是楹联的灵魂和精髓。从明代李开先的“拘声律,分门类”,到清代汪陞的“字义之死活、虚实,声音之平仄、高下,宜相符也”,再到民国蔡东藩的“字谐平仄,句成对偶,即为形式上之模型”。历代联家所归纳出的楹联格律要求,无一不落在这两个基本点上。引言中所提及的“将千馀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从对偶修辞而言,是指南朝刘勰《文心雕龙》以来1,500馀年间的诗文对偶理论;从声律规则而言,是指南朝沈约之后1,500馀年来关于中国古典诗文声律理论,特别是明代李开先之后450馀年来关于楹联平仄要求的论述。
  二、基本规则(第一章)部分,主要是阐述了联律构成的基本要素。作为对立统一的、和谐完美的、构成特定而完整意义的一个有机整体,对联上下联语之间必须做到字句对等、词性对品、结构对应、节律对拍、平仄对立、形对意联。也就是说,同时具备以上六项基本要素的,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楹联。众所周知,鉴于对联给人们最为直观的表象,是一对具有独立意义的对偶句,因此,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诸多楹联研究者便不约而同地从“对偶句”的定义出发,归纳、总结楹联文体的特点及其格律要求。这种思维方式几乎成为定格,产生广泛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谓之“对联”的概念,即“对联是由字数相等、词类相当、结构相应、节奏相同、平仄相谐、意义相关的对仗组成的对偶句”,亦习惯地简称为“六相”或“六要素”。虽然这种对楹联格律的表述方式,是从对偶句的层面而非楹联文体的层面所进行的简单化的总结,但,它毕竟是前人智慧的结晶,且具有易记易学的特点而被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正是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联律通则》对这六项基本要素予以完善、充实,作为楹联格律的“基本规则”。
  
  (一)、“字句对等”,是指上下联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这一规则包括了字数和句数两个层面的含义,整体而言,一副对联上下联的字数要相等;在多分句的情况下,上下联各自包含的分句数要相等,每个相对应分句的字数也要相等。
  例如,陆润庠题江苏苏州寒山寺联:    
  近郭古招提,毗连浒墅名区,渔水秋深涵月影;
  傍山新结构,依旧枫江野渡,客船夜半听钟声。
  联语藉寒山寺重建竣工而作。“郭”,城外加筑的一道城墙,城郭。“招提”,梵语,原意为四方,招提僧即为四方之僧,后亦喻指寺院,此指寒山寺。“浒墅”,苏州西北之浒墅关。“名区”,苏州之枫桥。“渔水”句,渔船上点点渔火映入江水中与月影交相辉映。“新结构”,重建后的寒山寺。“枫江”,寺前的大运河。“客船”句,化自张继《枫桥夜泊》诗:“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此联由景生情,你看,渔火客船,月影钟声,恰似一幅深秋夜色图,读来令人饶有情致。这是一副三句联。上下联各18个字,分别由五言、六言、七言的三句构成,总字数亦相等。
  又如,马长泰题岳阳楼联:
  两字重千斤,可担当,堪称大任;
  一楼辉四海,因耸立,始见强邦。
  联语采用五、三、四句式结构,令语气铿锵,可谓匠心独运。“两字”,忧与乐。读及起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之千古名句仿佛回荡于耳际,作者则以“大任”誉之、仰之、勉之。岳阳楼因《岳阳楼记》流传千古而名扬四海。“耸立”句,虚实相间,既指岳阳楼高耸入云,又喻岳阳楼所承载的“先忧后乐”之中华民族伟大精神正弘扬光大,此乃强邦之基也。这也是一副三句联,上下联各11字,对应字句相等。
  
  (二)、“词性对品”,是指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其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才能构成对仗。所谓“品”,就是类。通
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即名、动、形、代、数、量、副、介、连、助、叹、拟等),上下联对应的词或词组,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即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等;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古人属对一般把字分作实字、虚字、助字和半虚半实字。其定义是:“无形可见为虚,有迹可指为实;体本乎静为死,用发乎动为生;似有似无者,半虚半实。”“实、虚、死、活”,就是词性概念。与现代汉语语法词性的分类对照,所谓的“实字”都是名词;“半实”是抽象名词;“虚字(活)”是动词;“虚字(死)”是形容词;“助字”就是包括现在所说的连词、介词、助词等虚词;“半虚”,除方位词外,还包括一些意义比较抽象的形容词和时间词。古人属对的要求是:“实对实,虚对虚,死对死,活对活”。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例如,刘心源题湖南长沙岳麓山望湖亭联:     
  世界半疮痍,城郭人民环眼底;
  英雄一盼睐,山川门户在胸中。
  联语藉登临而寄慨,揽云天以兴怀,充分表达了作者的忧乐情思,工稳贴切。上下联语中,“世界”与“英雄”、“城郭”与“山川”、“人民”与“门户”、“ 眼”与“胸”,相应之词均为名词相对;“半”与“一”,数词相对;“环”与“在”,动词相对;“底”与“中”,方位词相对。而“疮痍”与“盼睐”,前者意为创伤,亦比喻百姓之疾苦,唐杜甫《雷》诗有:“故老仰面啼,疮痍向谁诉”之句,当属名词;后者意为顾盼,当属动词,但,两者按同义连用字这一传统的对偶辞格成对,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又如,扆军宣题鹳雀楼联:
  凌空白日三千丈;
  拔地黄河第一楼。
  联语短短七言,却气势磅礴,且巧妙地化用唐王之涣《登鹳雀楼》的诗句:“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以引发共鸣,成功地塑造了鹳雀楼居高临下、雄观大河的艺术形象,读来令人顿生不凡之胸襟抱负。上下联语中相应位置的“空”与“地”、“日”与“河”,均为名词相对;“凌”与“拔”,为动词相对;“白”与“黄”,颜色词相对;“三千”与“第一”,数词相对;而量词“丈”与名词“楼”,则均为实字而符合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之对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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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2:1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问题,胡自立先生在《名联诊所》里归纳的”王力原则“,只主张对仗句必须现代语法学的词性相同,只字不提”古典字类相同“也可成对,这一点与《联律通则》有很大的分歧,胡先生归纳的对仗法度在基本原则上是不 ...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10:39


我又仔细学习了一遍《联律通则(修订稿)》并且与2007年版的《联律通则(试行)》进行了对照,又学习了王力先生的《古代汉语》“诗律”中关于“对仗”的部分内容,我发现三者并没有很大的或本质的区别,可以说其实质内容没有什么变化。最主要的一条是新则将旧则“词性一致”改成了“词性对品”,但“品”就是“种类”,换句话说“词性对品”就是“词性对类”----还是词性一致的意思。而且2007年旧稿还专门在“附则”中做了详细说明(注意:这部分内容与新版基本一样):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可见总则中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也即王力先生所谓的“正格”,任何人不会拘泥于这一条“因词性不同而将名联开除联籍”。先生是否太敏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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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2:19 | 只看该作者
此外,先生说““字类相同”即成对的说法是含混的、不科学的。”

“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人一千多年采用的”对类理论“里的术语。王力先生虽然采用现代语法分析法分析对仗,但从来没有否定过字类理论,他的工对主要就是采用的字类理论,《联律通则》主张的”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也是指的字类相同。

先生把”字类“与”汉字的分类“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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