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自古“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即使当了文状元,学问水平也未必就是最高的,往往也不是真正的“第一”,有考官的主观因素而不客观;武状元则不同,是第一还是第二,只要下场比划就可以分高低,真真实实地可以看得见结果。举此例,只想说明一个事实:文学是不完全客观的,武功则是客观的。对联的评分有先天的原因,因此不可能有完全的绝对的客观性,有的只是普遍接纳的“亚客观”。</P>
<P>一、现状:
对联的评分,目前较多采用的规则和制度,是设置首席评委,在所有评委的评分中,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再取平均分。其实这样的制度,所最求的不是最大的公平。相反只等于剥夺了两个评委的权限,“少数服从多数”,事实上这仅仅是专政与独裁的手段,这样的制度不适宜在对联评分中采用,因为有不客观与不公平的因素。</P>
<P>去掉最高/低分,利弊两看。一方面可以防止偏激与舞弊等(类似的比赛,舞弊一般还比较少见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缺少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剥夺了部分评委的权限与评分。有时会有一些出色的作品落榜,入选的四平八稳是有了,创意、出新、意趣等不足,不免成遗珠之憾。</P>
<P>二、分析:</P>
<P>目前,体育比赛也采用取消最高/最低分,其实主要是为防止舞弊,其设置评分的作用与初衷,或与对联评分并不等同,所以未必适合在对联比赛中套用。</P>
<P>对联评分不宜再使用去掉最高/低分的制度,应该先强化监督作用,设立观察员(或公众)监督的制度,所有的评委评分都属有效,采用起评分制度,降低主观因素对结果左右的影响,才能体现更大的客观、公平与公正。</P>
<P>对联的评分,一般包括技术评分(理性)+主观(感性)评分,技术评分可以有共同标准,主观评分则只能取决于某评委个人,并非制度或规则等可以改变,客观存在的,先天性,无法根治。</P>
<P>比如,对意境的评分,就肯定会有偏差,通常每个评委都会根据个人的感官认识进行,这个是正常的,不可能没有差别。(所以都要有接纳、包容的准备:)</P>
<P>一般的联赛,都会先集中所有评委,共同拟定一个评分标准草案,所以根据此方案进行评分时候,虽然有一些看法存在争议,或理解上的偏差,但不会有非常大的出入(争议性强的以下举例另论),一般各评委的评分都比较接近的。</P>
<P>评分也会出现有差距的合理情况,但仅在于每个评委的宽与严把握,所以大家也需要综合每个评委的所有独立评分整体看待,若总体偏高,或总体偏低,则属于正常,这个需要区分与接受。</P>
<P>至于有偏袒或舞弊等怪现象,这时则已经属于到品格与道德的范畴了,若评委们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一般还是有分寸的;其实评委的本心也未必就是故意偏袒,应只是感性评分与个人喜好的原因。</P>
<P>但如果一个评委打出的个人评分,其中存在很大的差别时(先不是和其他评委比较),就需要考虑启动“质询”程序,防止偏激与舞弊,造成不公平。</P>
<P>为了防止感性评分而导致不公,我们能做的,就要在制度上把感性评分对结果左右的因素降低,比如采取起评分的制度,感性评分仅纳入一定的百分比或小数点的范围。</P>
<P>除了评分制度外,监督制度也必须强化,所以观察员应该赋予更多的职权,其水平也需要高要求。只有综合更广泛的意见,才能体现最大的公正;公正,是大家普遍都公认为正确的意思,不妨这样理解。</P>
<P>对有争议的作品提出复议,擂赛观察员也应该有此权利与义务。同样,联友可以就最高/最低分的问题而对评委予以质询,但需要通过观察员为代表来进行,不能任意要求评委解释和澄清。若综合分析大多数的意见后,首席评委可以维持原评分,或要求原评分员重新衡量,有错必须立即纠正!</P>
<P>这样也做到了公开、公正,最后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只是按此程序操作,也比较麻烦,但能体现最大的公平,成本与效果,风险和收益,基本是正比关系:)</P>
<P>通常评分存在争议性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作品的因素,比如作品优劣难判;二是评委的因素,比如徇私舞弊或失误;</P>
<P>比如以下的评分情况:
评委1:65;评委2:60;评委3:63;评委4:63;评委5:62;评委6:98;评委7:61
评委1:85;评委2:80;评委3:83;评委4:83;评委5:82;评委6:51;评委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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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碰到所举的例子时,如果属真实情况,那么首席评委、观察员等有权利及义务对“评委6”进行质询,如评委6对自己的评分产生巨大的差距,没有合理的解释理由,那要么是或没有鉴赏能力、或存在舞弊的嫌疑……必须立即提请复议无疑,并需要考虑取消其评委资格。</P>
<P>至于公正,是所有评委与观察员的最基本要求,徇私舞弊,无职业操守与道德者,坚决排除。</P>
<P>三、程序:</P>
<P>1、采用起评分制度,首席评委拟订评分计划时间表;
2、集中所有评委讨论商榷,首席评委综合意见并先拟订评分草案;
3、所有评委根据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分,过程由观察员监督;
4、公布所有评分与评委评语,所有联友均进行监督;
5、若有疑问或错误,可提请首席评委与观察员予质询,并提出参考意见(有错即改)。
6、按约定规则综合统计评分,公布名次结果。</P>
<P>四、职权:</P>
<P>执行程序中,职权与分工需要划分清楚,评委负责评分并公布结果,观察员负责监督并公布过程,互不干扰,也不得串通。</P>
<P>如发现异象或嫌疑,所有评委与观察员都有权征询某评委的评分结果与评分过程,被征询的评委有解答释疑的权利与义务,或澄清事实,或解释理由。如不能澄清或解释,首席评委在综合大众意见后,可以提请复议。</P>
<P>首席评委的职权为领导、组织与监督,评委人数在10人内为宜,首席评委的评分权重与其他评委等同。这样也是为减少偏激与降低主观因素,避免独裁、专政、偏私、舞弊等,体现公平原则。</P>
<P>观察员的职权为监督,所以鉴赏水平与评委基本相当,能代表大多数联友的立场,观察员人数在5人内为宜。</P>
<P>评分过程须有序的,按计划进行,所有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干预,有问题应提请观察员提出。</P>
<P>另有高见,与诸君同探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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