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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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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

一,《联律通则》新旧(废止)两个版本是大同小异的: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 二 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旧: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 三 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旧: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二章   传统对格
第 七 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旧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
二,《联律通则》与王力理论是基本相符的
王力:《古代汉语》有关论述:
关于句法结构:
“近体诗的对仗,和骈体文的对仗一样,句法结构相同的语句相对为仗,这是正格。”
同时说:“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近体诗的对仗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只要求字面相对,不要求句法结构相同。”

(注:
1,“不要求句法结构相同”
(这一条《联律通则》中好像没有体现)

2,字面相对是“词对”,不等于“字对”。)

例如:“口衔山石细,心望海波平”,“永忆江湖归白发,欲回天地入扁舟”“天外黑风吹海立,浙东飞雨过江来”。

关于词性:“字面相对也就是词类相同的互为对仗:名词对名词,代词对代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虚词对虚词。依照传统,名词还可以分成以下一些小类:⑴天文⑵时令⑶地理⑷宫室⑸器物⑹衣饰⑺饮食⑻文具⑼文学⑽草木⑾鸟兽虫鱼⑿形体⒀人事⒁人伦”
(可理解为“词性对品”)
关于工对:“同类的词相对是工对,颜色对、数目对也是近体诗常用的工对类型。”

注意不是“字类”)

关于“借对”(略)

王力说:“总的来说,近体诗的对仗不像平仄那样严格,诗人在运用对仗的时候有更大的自由。诗人善于运用对仗,可以增加诗的艺术性;但是太拘泥了就会束缚思想内容的表达。宋诗在对仗上比唐诗纤巧,风格也往往卑下一些。”

王力:《诗词格律》有关论述:
第一章
关于诗词格律的一些概念 第四节 对仗

诗词中的对偶,叫做对仗。古代的仪仗队是两两相对的,这是“对仗”这个术语的来历。
对偶又是甚么呢?对偶就是把同类的概念或对立的概念并列起来,例如“抗美援朝”,“抗美”与“援朝”形成对偶。

对偶可以句中自对,又可以两句相对。例如“抗美援朝”是句中自对,“抗美援朝,保家卫 国”是两句相对。一般讲对偶,指的是两句相对。上句叫出句,下句叫对句。
对偶的
一般规则,是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仍以“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为例:“抗”、“援”、“保”、“卫 ”都是动词相对,“美”、“朝”、“家”、“国”都是名词相对。实际上,名词对可以细分为若干类,同类名词相对被认为是工整的对偶,简称 “工对”。这里“美”与“朝”都是专名,而且都是简称,所以是工对;“家”与“国”都是人的集体,所以也是工对。“保家卫国”对“抗美援朝”也算工对,因为句中自对工整了,两句相对就不要求同样工整了。
对偶是一种修辞手段它是作用是形成整齐的美。汉语的特点特别适宜于对偶,因为汉语单音词较多,即使是复音词,其中词素也有相当的独立性,容易造成对偶,对偶既然是修辞手段,那么,散文与诗都用得着它。例如《易经》说:“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易·干文言》)《诗经》说:“昔我往矣,扬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小雅·采薇》)这 些对仗都是适应修辞的需要的。但是,律诗中的对仗还有它的规则,而不是像《诗经》那样随便的。这个规则是:
(1)出句和对句的平仄是相对立的;

(2)出句的字和对句的字不能重复[2]。

因此,像上面所举《易经》和《诗经》是例子还不合于律诗对仗的标准。上面所举毛主席《长征》诗中的两句:“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才是合于律诗对仗的标准的。

对联(对子)是从律诗演化出来的,所以也要适合上述的两个标准。

第二章  诗律 第四节律诗的对仗
(一)对仗的种类
词的分类是对仗的基础[37]。古代诗人们在应用对仗时所分的词类,和今天语法上所分的词类大同小异,不过当时诗人们并没有给它们起一些语法术语罢了[38]。依照律诗的对仗概括起来,词大约可以分为下列的九类:
1、名词 2、形容词 3、数词(数目字) 4、颜色词 5、方位词 6、动词 7、副词 8、虚词 9、代词
[39]
同类的词相为对仗。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四点:
(a)数目自成一类,“孤”“半”等字也算是数目。
(b)颜色自成一类。
(c)方位自成一类,主要是“东”“西”“南”“北”等字。这 三类词很少跟别的词相对。
(d)不及物动词常常跟形容词相对。
连绵字只能跟连绵字相对。连绵字当中又再分为名词连绵字(鸳鸯、鹦鹉等)。不同词性的连绵字一般还是不能相对。
专名只能与专名相对,最好是人名对人名,地名对地名。

名词还可以细分为以下的一些小类:

1、天文 2、时令 3、地理 4、宫室 5、服饰 6、器用 7、植物 8、动物 9、人伦 10、人事 11、形体

(注:与《古代汉语》比,这里未列⑺饮食(茶酒餐饭等),⑻文具(笔墨纸砚等),⑼文学(诗赋书画等)”)
----------------------------

可见:
1,
词性是决定能否成对的决定性因素,对联“字面对”是指句型结构实际不同,但从字面上看似是结构相同而言,不是“字对”。“单音词”的存在,是汉语容易构成对偶的特点。对联对仗是词性(包括单音词)对,而不是只讲究“字对”。

2,
虽然句法结构与语序相同、词性相同的工对是正格,但完全允许宽对和变格:
⑴句法结构不须完全相同;
⑵词性不须完全相同;
⑶允许多种宽对技巧。


三,名诗中的正格和宽对例子
1,
结构相同且词性相同是正格:


风波尽日依山转,星汉通宵向水悬。(李频)

2,
句子结构不同字面意可对是变格

远从千涧,玉山高寒。(李商隐)
3,
词性不同的联例

怅望千秋洒泪,萧条异代同时。(李商隐)
厚禄故人书断绝,恒饥稚子色凄凉。(李商隐)
贾台年虚垂泪,王粲春更远游。(李商隐)
永忆江湖悲发,欲回天地入舟。(同上)
次日六军同驻马,当时七夕笑牵牛。(同上)
晓镜但愁云鬓,夜吟还觉夜光。(杜甫)
万里秋常作客,百年病独登台。(同上)
三顾频烦下计,两朝开济臣心。(同上)
曾是寂寥金烬暗,断无消息石榴红。(同上)
娟娟蝶过闲幔,片片鸥下急湍。(同上)
4,
句中自对例

风朝露夜阴晴里,万户千门开闭时。(李商隐)

以上都是不能以“字类相对”来解释的。

-----------------
附:有关词汇字典定义:

      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
字类
  根据基本的字体设计变化而成的各种不同的字体,如细体字、黑体字、粗黑体等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
词性
    分词类的根据的词的特点。如“一瓶胶”的“胶”可以跟数量词结合,是名词,“胶柱鼓瑟”的  “胶”可以带宾语,是动词
词类
    语言中词的语法分类汉语词,通常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前者包括名词、代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后者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在英语,传统上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前置词)、冠词、连接词和感叹词八大类。现在语法因派别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和称谓
对偶
    一种修辞方式:两个字数相等、结构相似的语句表现相关或相反的意思或用两个对称语句加强语言效果(如“下笔千言,离题万里”)
对联
    指对偶语句,可写在纸上、布上或刻在竹子上、木头上、柱子上等。也叫“对子”
对仗
    [律诗、骈文等] 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义的虚实做成对偶的语句
虚字
    没有很实在意义的字,其中一部分相当于现代的虚词。亦称“虚字眼儿”
虚词   
没有完整的词汇意义,但有语法意义或功能意义的词。汉语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
实字
    (1).犹今言实词。与虚字相对。 宋 张炎 《词源•虚字》:“词与诗不同,词之句语有二字三字四字至六字七八字者,若堆叠实字,读且不通,况付之雪儿乎?合用虚字呼唤。” 元 杨载 《诗法家数•律诗要法》:“两联最忌同律,颈联转意要变化,须多下实字。字实则自然响亮而句法健。”参见“ 实词 ”。
          (2).指具体的名物词。 明 陆深 《燕闲录》:“ 杜 诗‘风吹沧江树,雨洗石壁来’,自是以实字作虚字用。树,树立之树。”《红楼梦》第三七回:“如今以菊花为宾,以人为主,竟拟出几个题目来,都要两个字:一个虚字,一个实字。实字就用‘菊’字,虚字便用通用门的。如是,又是咏菊,又是赋事。”
实词
  意义比较具体的词。现代汉语的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六类


    等级,种类:~名。~类。~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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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08 | 只看该作者
兼答孙逐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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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17 | 只看该作者
王力先生的论述与联律通则在词性的可对性问题上是基本相同。

关于字类〔指虚实死活〕的可对性,王力先生并没有反对,但也没有明确指出:

“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见叶子彤先生的解释。〕

请翠拔青松先生仔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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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好人 于 2011-11-8 19:36 编辑

非常支持叶子彤先生的“对品”说法。
强烈反对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说法。

文字有“意”,叶子彤先生利用“对品”将“词性”和“字类虚实”涵盖了其文字所赋予的“意”,虽然表面上只是停留在字词,但其内涵已表达得淋漓尽致。

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明显脱离了文字是意义的载体,将文字孤立起来。可以说这样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孙先生不妨用“姓氏”这个属于“人伦”类的“字类”来验证一下自己的说法是否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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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孙逐明 于 2011-11-8 21:04 编辑

  古代对类理论的大纲,在经典著作《缥湘对类》里面说得清清楚楚,只有四句话:实〔字〕对实〔字〕,虚〔字〕对虚〔字〕,死〔字〕对死〔字〕,活〔字〕对活〔字〕。〔严格说,应当是三句话:实字对实字,虚活字对虚活字,虚死字对虚死字〕。

  而天文地理之类的字类则是实字和虚字的下位小类。

  王力先生在他的著作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下位小类在工对里的作用,却忽视了对类理论的大纲“实对实,虚对虚,活对活,死对死”在对仗句里可对性的作用。

  对此,我写了《字类系统的词义学诠释》一文,见http://www.yinglian.org/bbs/showtopic-44519.aspx

  去年刘太品君购到了《缥湘对类》一书,我正在研究,对照此书,我的《诠释》一文会有少量修改。

  古代字类系统与现代语法学的词类系统是有交集的两种不同系统,它们的外延的相互关系,孙良明在《中国古代语法学探究》里有初步的论述,可供参考:

  根据其“习对发蒙格式”界说、“习对歌”以及所列字之实、虚、半实、半虚和死、活例,跟我们现在的词类划分相较,大致可以对照如下:
    实字·死(名词):天、风、兔、窗、巷
    半实字·死(抽象名词):威、情、文、意、理
    虚字·活(动词):来、吹、飞、洗、开
    虚字·死(形容词):高、大、细、厚、妙
    虚字·死(数词):一、三、九、千、万
    虚字·死(代词):我、汝、谁、何、奚
    虚字·死(助动词):宜、可、须、敢、肯
    虚字·死(副词):才、将、曾、既、弗
    虚字·死(介词):於、于、因、由
    虚字·死·助辞:乎、也、哉、兮、邪
    半虚字·死(方位词):东、西、左、右、上
    半虚字·死(单位词):丈、颗、层、叠、缕
    半虚字·死(气候词):暖、寒、凉、冻、炎

    见:http://www.china-liandu.com/viewthread.php?tid=229695&extra=page%3D1

    孙良明先生的归纳还不太准确〔我以后将根据《缥湘对类》的理论和实例作进一步的介绍〕,至少可以看出,字类系统的虚实死活远比现代词类系统宽泛。

    古人认为能够做到“实〔字〕对实〔字〕,虚〔字〕对虚〔字〕,死〔字〕对死〔字〕,活〔字〕对活〔字〕”就是合格的对仗句,这在《缥湘对类》里是既有理论,又有实例的。

    以死对死而言,形容词、数词、副词、代词、助动词、介词助词都是虚死字,它们互对是合格的对仗句的,这在《缥湘对类》里是有实例的。

    由此可见,单纯根据现代语法学的“词类一致”判别合格与否,将会把一大批符合古代对类理论的对仗句打入冷宫的。

    上面粗浅介绍了这一些,供翠拔青松先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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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人先生。

先生说:孙逐明先生的“字类相同即可成对”明显脱离了文字是意义的载体,将文字孤立起来。可以说这样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孙先生不妨用“姓氏”这个属于“人伦”类的“字类”来验证一下自己的说法是否合理、科学。

古人的“字类”不是“汉字”的分类,而是”词语“的意义分类,“字类”里的“字”外延包含了现代语法学里的“语素”、“词”和“词组”。

好人先生最好去研究一下《缥湘对类》一书里的理论和实例,这本书是古典对类理论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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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字类”不是“汉字”的分类,而是”词语“的意义分类,“字类”里的“字”外延包含了现代语法学里的“语素”、“词”和“词组”。
---------

这种说法就没问题了,讨论此类议题,离开了文字的“意”,那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谢过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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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原则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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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 ...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21:20


我清楚,但先生先前的表述会让有些人不清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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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律通则》的试用稿,根本不提“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这一条法度我我在07年在多篇论文里提出来的,《联律通则》采纳了我的观点,这才把“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即我所说的“古典字类相同”〕纳入了《联律通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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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好人

呵呵,可能吧,哪些地方我没说清楚的,请具体指出原文,我会认真修改的。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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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人先生要搞清楚,”字类“不是我的发明,是古代对类理论长期习用的术语。

对于字类的定义以及它们的外延,以对类理论经典著作《缥湘对类》为准。

《缥湘对类》和《对类》这两本书,全部是根据“字类相同即可成对”的原则编写的。

孙逐明 发表于 2011-11-8 21:20

古人的对仗理论:
凡入小学教之识字,便教读得分明。每字各有四声,……第一声是平声,第二声、第三声、第四声皆是仄(声)。以故平上去入别之,平字用仄字对,仄字用平字对。平仄不失,又以虚实、死活字教之。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似有而无者为半虚,似无而有者为半实。实者皆是死字,惟虚字则有死、有活。死谓其自然而然者,如“高、下、洪、纤”之类是也;活谓其使然而然者,如“飞、潜、变、化”之类是也。虚字对虚,实字对实;半虚、半实者亦然。最是死字不得对以活字,活字不得对以死字。此而不审,则文理谬矣。……若夫以实字作虚字使,以死字作活字用,是作家有此活法,初学未易语此。(《对类》、《缥缃对类大全》的“习对发蒙格式”)

友情提示:孙逐明老先生,飘红的字还是要认真学习的!

死字里面有虚实,虚字里面有死活;
虚实死活分字类,难为老师孙二哥。
当“死·活”、“活·死”、“虚·实”、“实·虚”的时候,你依据什么看“意义的相似点”呢?
具体说来,
“字类相同”时,你可以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啦!
“字类不同”时,你找谁去比划“意义相似点”呢?

“字类相同”时,
字类的“词汇意义”是相同,字类的“语法意义(即,词性)”也相同!
“字类不同”时,
字类的“词汇意义”虽不同,字类的“语法意义(即,词性)”却相同!
字类或词类相同,只是对仗的充分条件;
字性或词性相同,才是对仗的必要条件。
即:词性不同,不能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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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2:00 编辑

词性相同就已经把那什么传统的玩意包含进去了,何必还要单独列出来放屁脱裤子?小类相同相邻了词类会不同?那所谓的什么借对,古人基本都是上下对仗的,根本就不像当今某些低能“方家”那么去上下不对仗地瞎借。不要拿虚实死活出来吓人,那玩意远不如当今的语法系统和完善,过去的都是粗略和简单的东西,很多是必要条件,形不成充分条件,最终都是遵循的语法规律。很简单的一点,虚真的都能对虚吗?恐怕不是那么回事,看看古今对联的现实,还是遵循的词性相对,古代的虚实死活,粗的太粗,含混不清;细的太细,仅仅只是简单的容易理解的小类和邻类,那仅仅只是某种词性中某一小部分,不系统也不完善,当今的观点已经完全包含了古代的那些玩意,且更精细更严谨能更系统地去学习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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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00 编辑

《缥湘对类》是本没什么价值的书,它关于虚实死活的定义含糊不清,它说的规则也自相矛盾。
书里虽然对词类有朦胧的认识,但在理论的系统性和表达的明确性上和王力的论述根本就无法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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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漠野孤狼 于 2011-11-8 21:55 编辑

古人的东西包括古代经典,很多东西受作者个人知识面所限,有些东西是不那么客观的,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肯定都会出现一些畸形的或者糟粕的东西,就如树会有歪树,人会有发育欠缺的人一样,对待文化,要采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方法,发扬优秀,扬弃糟粕。特别是那些奇丑百怪贼眉鼠眼的玩意,就该毫不怜悯地丢掉,那不是什么奇珍异宝,那是一种畸形和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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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45 编辑

有些书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你要拿这样的书出来忽悠人就不对了{:5_107:}
《缥湘对类》是这样定义虚实死活的:“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
这个定义其实根本就含糊不清,
比如“屁”在水里就是有形体者,但在空气中就是无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再比如“尿”在水里就是无形体者,但在空气中就是有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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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羊 于 2011-11-8 22:57 编辑
词性相同就已经把那什么传统的玩意包含进去了,何必还要单独列出来放屁脱裤子?小类相同相邻了词类会不同?那所谓的什么借对,古人基本都是上下对仗的,根本就不像当今某些低能“方家”那么去上下不对仗地瞎借。不要 ...
漠野孤狼 发表于 2011-11-8 21:47


第三章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
“词性对从宽范围”与“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这两句话中的“词性”应为“词类”。这两句和两句包括的5条,或者干脆去掉,因为“词性相同”四字完全可以涵盖。
这5条,不能直接相对,只能间接相对。具体说,就是有前提条件,才可以相对,否则不能相对。所谓“前提条件”就是同时充当主谓宾定状补句法成分的时候。

词性的相同与不同,是检验“可对”与“不可对”的试金石
词类的相同与不同,是考核“工对”与“不工对”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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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用名 于 2011-11-8 22:53 编辑

《缥缃对类》·二十卷(内府藏本)
旧本题明屠隆撰。隆有《篇海类编》,已著录。是编采对偶字句自一字至四
字,各区门类,皆市井幛轴之词,其首载习对歌之类,尤俚陋可资笑噱。隆虽佻
荡不检,游谈无根,然其谬尚不至此,殆坊贾所托名也。
“殆坊贾所托名也。” 这就是纪昀对《缥缃对类》的评价。
说白了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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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2:45 | 只看该作者
有些书就是书商编出来骗钱的,你要拿这样的书出来忽悠人就不对了{:5_107:}
《缥湘对类》是这样定义虚实死活的:“盖字之有形体者为实,字之无形体者为虚
这个定义其实根本就含糊不清,
比如“屁”在水里就是有形体者,但空气中就是无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
再比如“尿”在水里就是无形体者,但空气中就是有形体者,你怎么分清它是实字还是虚字?用名 发表于 2011-11-8 22:21


孙逐明老先生,你能分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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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3:05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好人,用名,三羊,漠野孤狼诸位的观点,不赞成孙先生的“字类相同即成对”的下述说法: 
1、先看字类,字类相同时,不考虑词性和成分,即构成对称。
2、字类不同,次看词性,词性相同时,不考虑成分,即构成对称。
3、词性不同,再看它与相邻的字组合的词组性质,词组性质相同,即构成对称。

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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