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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提供证据】联界文抄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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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5:46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据此,出版界、学术界普遍认为,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所以抄袭是仅就同时代人的作品(在版权时效内)而言的。古人的作品叫引用。呵呵,个见
上善若水,大盈若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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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6 16:14 | 只看该作者
麦苗青菜花黄 发表于 2013-2-23 11:41
我觉得最后一副对联的相似度应该斟酌。中国的字词就这些,有几个相似的字词不应该就认定抄袭。

★袁 ...

联中出现“丹青争艳”或“翰墨溢香”都不稀奇,但二者相对有点可疑。

附:
★袁文良
辞旧岁丹青争艳描盛世,
迎新年翰墨飘香绘春天。
■疑似作品:
丹青争艳描美景;
翰墨溢香颂新春。
晋城市国学研究会

上善若水,大盈若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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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22:10 | 只看该作者
联抄公就是联坛小偷,应该受到制裁。但有些短联出现撞车,实属难免,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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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0:29 | 只看该作者
优秀甚至经典的楹联不是一个人短时间就能创作出来的!所以:一个人一年内获得很多奖项的确值得商榷的。还有新人的作品固然很“新”,但没有这个“新”,怎么能有今后的“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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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0:3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楹联作品良莠不齐,差距太大。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平衡。一味地发展高层楹联,忽视甚至埋没基层和新人新作。这样百年以后,楹联就真正彻底脱离了社会,脱离了民生。变成了高层的一种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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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22:06 | 只看该作者
姜云超正式当选联抄公,增选陈志力和刘三英为“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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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6:05 | 只看该作者
這個是詩賦界裡的敗類,文抄公一枚:
中華詩賦家聯合會會員理事,中華詩賦報副總編,上海文新報業專欄作家,作協會員,編輯。大名叫章關培,網上多用“勞燕”註冊。

原文首發於2009年7月3日聯都網,見:
http://www.china-liand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9683&extra=page%3D1&page=3

抄襲的作品首發於2011年5月10日的鳳凰網,見: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6524704
2012年參與鳳凰網的徵文“清明感懷、我的思念”並得到1000“論壇金幣的獎勵,見: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2968832

指出抄襲的證據:http://www.china-liand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9683&extra=page%3D1&page=6
网络朋友若求点评或邀请活动的,为免日后纠纷,请先签合同并办理公证,希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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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0:07 | 只看该作者
哎,2013年的征联,可以说是被“剥皮”的一年,好多作品被剥皮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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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4:40 | 只看该作者
云峰 发表于 2013-2-20 13:02
还应该为那些一联多投者“树碑立传”!!!!!!!!!!!!

吴进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安源小区金星新村3栋505号

  解云凤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安源小区金星新村3栋505号

  吴 迟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安源小区金星新村3栋505号


有点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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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22:27 | 只看该作者
笔拓心田 发表于 2013-8-22 14:40
吴进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安源小区金星新村3栋505号

  解云凤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安源小区 ...

一家人吧?
芳草一湾称好地;联园三载洒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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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08:20 | 只看该作者
分享: 腾讯微博 QQ空间 腾讯QQ 新浪微博 | 收藏  OnlyYOU 2009-06-21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怎么定罪啊
满意答案 双乙酰酒石酸 4级 2009-06-28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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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谢小喵. 5级 2009-06-21

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剽窃与抄袭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区分。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系机密文件,国家版权局1987年已明令禁止公开发表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同)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但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查商务印书馆1999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可见,剽窃与抄袭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    但不管怎么说,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新《著作权法》第46条所明确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请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XX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1 已赞过
無音 7级 2009-06-21

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沫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八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第217、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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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卓,男,汉族,194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原重庆市潼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潼南报》社社长,现为潼南县交通局副调研员。
此人是重庆新近诞生的一颗抄级新星!在潼南县大佛寺30副获奖联中,其一人获奖4联,有3联都是抄的,特别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其中有1联就抄自大佛寺内,由“正殿”抄到了“管理用房”,成为联界抄的一大“创举”!也是对联界评审的莫大讽刺!建议将此人列为首席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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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揭晓: “侗乡赞”征诗征联评审结果的公示
  一、楹联获奖作品(共12副)
    优秀奖作品(4幅)
   1、仰接虹霓,抱水桥衔千古月;
   纵收风雨,听涛岸锁一江春。
   (辽宁 杨晓雁)
  09.07揭晓:南阳“国际玉城杯”海内外征联获奖作品
  毕竟非凡,好凭秀水兴佛寺;
   果然大气,敢令神工建玉城。
  ——(河南)杨柯
 13.09.13揭晓:三江县侗乡国宾馆关于向社会各界征联
银奖
 毕竟非凡,风雨桥衔千古月;
 果然大气,浔江岸醉一楼春。姓名:李孝荣(湖北省天门市人,手机:13593952795)
  此人拼凑能力太强了!!!
继驭龙吟裁海岳;
铺排凤藻赋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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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7:43 | 只看该作者
建议由联都7荤8素老师将“七拼八凑奖”颁给此联作者!!!
继驭龙吟裁海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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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08:44 | 只看该作者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首届全国征联创作大赛获奖作品终评结果

三等奖(5人)

廖连香(深圳市)

大园区兴大产业 ,大筹谋促大经营 ,看生物工程 ,年年做大;

新理念创新品牌 ,新技术求新绩效 ,喜科研基地 ,处处标新。
   太原郝庄村征联揭晓(2007年1月)
  一等奖
  大企业促大繁荣,大品牌闯大市场,有容乃大
  新农村谋新发展,新时代建新家园,无处不新
  云南宜良 李云明
  

如此创作,如何发扬光大楹联事业?
郁闷!
继驭龙吟裁海岳;
铺排凤藻赋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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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08:45 | 只看该作者
知名联抄公——总观这几年联坛之发展,充分利用网络之优势,终于让大家有机会认识一些知名联抄公。

1、黄铎吉:广东梅州人,目前公认的最大最无耻联抄公,不仅仅利用黄铎吉这个名字抄袭,而且化用其家人姓名进行抄袭,这些被揪出来的名字为:黄庆海、廖连娇、廖莲香,需要大家擦亮双眼,加以辨识。
2、刘文海: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人,是继黄铎吉之后又一大联抄公,其抄袭之大胆也到了没有廉耻之阶段。
3、姜云超:吉林松原人,是“联抄公集团”后起之秀,大肆抄袭各类获奖楹联作品参赛,以获奖赚取奖金和达到自己“成名”的目的。
列入观察的联抄公——关于观察的意义就是在于联界的宽容,期待有不当行为的同志改过自新,一年内没有再反映抄袭行为,可以从此名单中摘去。要说明的是,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但在联界走出一段路而小有名气的同名同姓的人基本没有,在辩证看的时候,相信大家的眼光是雪亮的。
1、彭晓:重庆开县人
2、左泽君:湖北宜昌市人
3、王吉彦:吉林公主岭市人
4、陈志力:安徽枞阳人
5、刘文英:北京人
继驭龙吟裁海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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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水为魂,当须惜水、节水、护水;
千秋民作本,牢记爱民、亲民、惠民。
天津 齐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fc91940100ts70.html

11.07.28揭晓:新绛县水利水保局、新绛县楹联诗词学会“兴水杯”获奖人员名单
二等奖王运才
电话:0530-6103355
地址:山东省单县铁工厂家属院
1、万物水为魂,当须惜水,节水,护水
千秋民作本,牢记爱民,亲民,惠民

又添一位“文抄公”!
继驭龙吟裁海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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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一九五二 发表于 2013-9-13 22:14
曾卓,男,汉族,1949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原重庆市潼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潼南报》社社长,现为潼 ...

有時,怪不了評審,尤其是成聯評審,
過往的得獎聯數以萬計,沒有人可以一眼看出那些文抄公的拼湊,
甚至原聯照抄也可能看不到的.

除非用電腦程式把過往的得獎聯輸入,
賽事進入終評後便得通過電腦檢查非(文抄公)這一關,
才可以杜絕這種情況.
中國楹聯學會如有足夠人力資源,也應好好想一下這個.
自視過高,妄自菲薄。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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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02:00 | 只看该作者
2013年“花好月圆看丰台”征联大赛一等奖作品:
把远方美景,移来古都,赏万国风情,心潮且共秋潮涌;
将月桂仙魂,融入丰台,展千重画卷,花运喜随国运昌。

作者:王春玲
(来源:2013年11月“花好月圆看丰台”征联大赛结果揭晓)

2008年中国•古县“天下第一牡丹”全国征联大赛二等奖作品:
把天堂美景,移来古县,恰织锦铺金,心潮且共春潮涌;
将仙子精魂,揉入牡丹,正流香吐艳,花运喜随国运昌。

作者:(湖南)刘良新
(来源:2008年5月中国•古县“天下第一牡丹”全国征联大赛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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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07:40 | 只看该作者
奖已经发了,再说还有用吗。曾以电子邮件建议丰台,先公示,后揭晓,作的是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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