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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孙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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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字类”与“词类”的区别——对仗理论研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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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城谿先生</I>在2008-6-1 10:53:31的发言:</B>
<FONT size=3>联都06殿试榜眼叶落无痕<FONT color=#cc3370>临终</FONT>绝笔?
</FONT></DIV>
<P><FONT size=7>然!</FONT></P>
解尽虚华虫不病由他霍乱等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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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47 | 只看该作者
再论“字类”与“词类”的区别——对仗理论研究之二

古人对对子的最基本法度就是“同门类相对”,这种相同的门类,被称之为“字类”〔按:古人以及五四初期,都把“词”称之为“字”〕。彻底弄清“字类”的确切含义,是研究基本法度的基础。
我在《 论对仗理论中王力语法分析法的失误》一文论证了对仗学里字类不等同于语法学里的词类,并引用了王力先生的一段检讨文字为证,它们是:“我说在对对子的时候,名词对名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动词对动词,虚词对虚词。其实这是不对的。“对对子”实际上是概念对概念,而不是同类的词相对。概念和词性虽然是密切联系的,并不是同一的东西。我那样混为一谈,仍然是不对的。”〔王力《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
究竟“概念对概念”里的“概念”何所指?概念和词性有何联系?有何区别?王力的论述和我的观点是否一致?
只要全面研究《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注〕的完整论述,就会得出明确的结论。
《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第一部分“词类的定义问题”开头三段有如下论述:“要判断汉语有没有词类,必须先肯定什么是词类。//按说,如果词类就是词的分类的话,有词就该有词类。从逻辑上讲,一般概念总是可以分类的。词是用来表达个别概念的言语单位,既然概念可以分类,似乎词也可以分类。但是,语法上所谓‘词类’不是这个意思;它不应该是逻辑上的分类,而应该是语法上的分类。//……所谓词类,基本上是语法的事情,……单纯从概念范畴去分别词类是错误的。”
第二部分“词义和词类的关系”里写到:“词义和词类的关系就是概念和词类的关系,因为词是表示概念的。”这一部分的倒数第三段,王力作出了“对对子实际上是概念对概念,而不是同类的词相对。概念和词性虽然是密切联系的,并不是同一的东西。”的检讨。
全文还讨论了语法学的词类的分类方法,概括来说,区分词类有三种标准:1、词义标准;2、形态标准〔如果有的话〕;3、语法标准〔王力表述为“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组合能力”〕。王力指出:1、单纯从概念范畴去分别词类是错误的;2、所谓词类,基本上是语法的事情;3、不是根据三个标准来分类,而是要求同时适合这三个标准。——这一观点为当今各个流派的语法学家所公认。
由此可以看出:
1、词是用来表达个别概念的言语单位;“概念对概念”的“概念”就是指“词义”;
2根据“概念”〔即词义〕分的类不等于语法学里的词类;
3、词的分类有两种方法: ① 单纯根据词义进行逻辑分类。对仗的“字类”,就是根据这种方法分的类; ② 综合采用词义、形态和语法功能分类三结合的方法分类。语法学中的“词类”就是按照这种方法分的类。
由此可见,对仗的“字类”绝非语法学里的“词类”。字类是为对仗服务的,对仗属于修辞学,故“字类”属于修辞学的分类。所谓“概念对概念”就是“词义相对”,亦即“同门类相对”,亦即“字类相同”,绝非“词类相同”。

王力在1979年出版的《诗词格律概要》里论述对仗时的第一句话也是这么写的: “對仗指的是出句和對句的詞義成為對偶,如“天”對“地”,“風”對“雨”,“長”對“短”,“來”對“去”,等等。”〔王 力《詩詞格律概要·增訂本》,2006年12月,世界圖書〕可与此文互参。
这句话是正确的,可惜下文接着的论述又违背了本文的观点,说什么“拿今天的語法術語來說,就是名詞對名詞,代詞對代詞,形容詞對形容詞,動詞對動詞(註:有時候,動詞{特別是不及物動詞}可以對形容詞),副詞對副詞”,又回到错误的老路了。
如果王力先生在自己的每一部格律著作里对此都作出正确的更正,当今联律界的对仗理论,也许就不会这么紊乱了吧?

注解:全文见http://www.duilian.cn/bbs/dispbbs.asp?boardID=52&ID=35308&page=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1 20:46:39编辑过]
孙逐明 发表于 2008-2-21 20:41


“字类”不等于“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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