鑱旈兘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21|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论《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的异同——答翠拔青松先生专帖二

[复制链接]
在线时间
970 小时
主题
103

788

帖子

0

精华

782

积分

联都贵宾

Rank: 4Rank: 4

UID
11978
经验
782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97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7-3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18 2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的异同——答翠拔青松先生专帖二
  翠拔青松先生不赞我主张的“同字类相同”“词性相同”二者平权,符合二者之一即可成对的主张,撰写了【《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一文,与我商榷。
  
  此文的中心论点有三条,翠拔青松先生认为:
  第一、《联律通则》新旧(废止)两个版本是大同小异的;
  第二、《联律通则》与王力理论是基本相符的;
  第三、词性是决定能否成对的决定性因素,对联“字面对”是指句型结构实际不同,但从字面上看似是结构相同而言,不是“字对”。“单音词”的存在,是汉语容易构成对偶的特点。对联对仗是词性(包括单音词)对,而不是只讲究“字对”。
  
  我认为翠拔青松先生的上面三个观点都不正确,其要害是翠拔青松先生根本没有读懂《联律通则》。有铁的事实为证:  
  第一、《联律通则》的新旧〔废止〕两个版本根本不是大同小异,而是有很大的差异。
  
  在词性问题上,新版《联律通则》主张“现代词性相同”与“传统字类相同”〔指虚实死活〕,二者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成对。这里的“传统字类”相同亦可成对,者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成对,则是旧版《联律通则》所无的。
  
  翠拔青松先生多次表示不相信这一点。
  11月8日他在《与孙先生商榷》第16楼发帖说:
  孙先生:我仔细看了一遍《联律通则(修订稿)》,并没有发现“字类相同亦可对”的字样啊?请看:……  
  我在十八楼引用了中国楹联学会指派的叶子彤先生解读《联律通则》的原文。
  “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上下联对应的词或词组,其词性要相同而为成对;”“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翠拔青松先生还是将信将疑,在21楼质疑说:“孙先生:这段话的意思是‘字类相同亦可成对’的意思吗?您问我的那帖中并未阐述这段话,而只是说‘字类相同亦可成对’与‘词性相同可成对’‘并列’列入联律通则,害的我找了半天也没找到。”  
紧接着,翠拔青松先生又撰写了【《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一文,再次强调新旧两个版本大同小异。
  我也再次说明,新版《联律通则》增添了“传统字类”相同即可对的法则,这是旧版所无,并请翠拔青松先生参见叶子彤先生的解读。
  翠拔青松先生还是不相信,又在28楼质疑说:
  你说“《联律通则在原则上采纳了我的意见,增添了‘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这一基本原则”,我并未发现这一“增添”,请明示“增添”在何处。  
   我回帖说:
  《联律通则》正文里面的确没有明确增添“字类相同亦可对’与‘词性相同可对’相并列,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的话,只是指出: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联律通则》又在第十三条 指出: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而中国楹联学会指派的叶子彤先生在解释“对品”一条时,明明白白指出:通则中使用的“对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按现代汉语语法对词性的分类,……;二是上下联对应的字词,要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即传统的字类虚实相对,或者传统的对偶辞格而成对……。符合二者之一者,均可成对。
  白纸黑字俱在,请翠拔青松先生查核原文。  
  翠拔青松先生这才无言以对。  
  第二、翠拔青松先生认为《联律通则》与王力的对仗理论大同小异,同样不正确。王力先生的对仗理论与旧版《联律通则》相同,王力理论缺少的恰恰是新版《联律通则》增添的“传统字类相同亦可对”“符二者之一即可成对”的论述。  
  面对上述铁的事实,翠拔青松先生已经不敢再强调新版《联律通则》与旧版《联律通则》以及王力先生的对仗理论“大同小异”了,转而对《联律通则》提出质疑,他在第20楼说:“我认为作为通则,应具有易记,易操作性。若在‘词性’之外再引入‘字类’概念,等于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引起混乱。
  
  综上所述,翠拔青松先生在【《联律通则》与王力对仗理论】里提出的三条基本观点,全部站不住脚。翠拔青松是不赞同我增添字类相同即可对法度的主张的,然而《联律通则》却恰恰采纳了我的意见。翠拔青松先生不赞同这一新增添的法度,就应当旗帜鲜明地撰文与中国楹联学会《联律通则》编写组提出异议,说服他们取消这一条例。先生做不到这一点,光是不赞同我的观点,是缺乏力度和说服力的。


真人游戏|足球篮球|时时╈彩| 六合投╈注| 网络赚钱去SO娱╈乐╈城:顶级信用╈提现百分百即时到账SO.CC
在线时间
970 小时
主题
103

788

帖子

0

精华

782

积分

联都贵宾

Rank: 4Rank: 4

UID
11978
经验
782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97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7-3
2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22:43 | 只看该作者
早已声明不再在联都论坛参与讨论,出于礼貌,我已经把我的商榷贴在贵坛发了个链接,以便通知翠拔青松先生。
胡自立先生不断到国粹论坛骚扰,故把我的商榷贴全部发过来,但我不参与这里的讨论。欢迎各位到国粹论坛或中国楹联论坛批评指正。
想骂街的尽管骂就是。
下面是这位仁兄的无聊骚扰贴,各位看看此人的嘴脸:
胡自立:
孙则鸣,你真的是一个一点用都没有软蛋。你既然是答翠拨青松先生帖子,就要送到人家府上,这是做人的基本礼貌。何况人家对你客客气气的。你在这里瞎嚷嚷有屁用,人家是联都的管理员,又不是巡警,能跟着你这个跑江湖的术士转吗。你也太缺少雅态了。

真人游戏|足球篮球|时时┵彩| 六合投┵注| 网络赚钱去SO娱┵乐┵城:顶级信用┵提现百分百即时到账SO.C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在线时间
502 小时
主题
86

803

帖子

0

精华

970

积分

联都贵宾

Rank: 4Rank: 4

UID
7437
经验
970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50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3-4
3
发表于 2011-11-18 23:33 | 只看该作者
对《联律通则》本人不评述,以免孙则鸣转移方向。
下面意见仅供参考。
一、建议取消词品条软。因为词品不是教学语法的概念。
二、对《联律通则》中的字类条款,也不评述。
但如果像孙则鸣所言是他的东西。那绝对是错误的。随着大家证明了《字类对仗对称比较法》是臆思出耒的。中国楹联学会当作“善后处理”。
三、我们在诸如《联律通则》、《对联教材》和《对联知识讲座材料》中,需要调整讲语法的方法的一定要调整,调整到教学语法上来;不要相信、宣传和应用那些臆想和生造出来的东西。
本人研究的成果,属草根之作,被冠名《高考对联知识》于2011年被各大网站采用,其特长是用了现代教学语法的讲法,适合中学教学,纯属无心插柳柳成荫。(增修稿《高考对联知识漫谈》初稿已完成,请光临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uzili260
习惯沉思勾股理艰难深入字词林欣然结缘摄影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在线时间
502 小时
主题
86

803

帖子

0

精华

970

积分

联都贵宾

Rank: 4Rank: 4

UID
7437
经验
970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50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3-4
4
发表于 2011-11-19 00:00 | 只看该作者
胡自立先生不断到国粹论坛骚扰,故把我的商榷贴全部发过来,但我不参与这里的讨论。欢迎各位到国粹论坛或中国楹联论坛批评指正。
想骂街的尽管骂就是。
下面是这位仁兄的无聊骚扰贴,各位看看此人的嘴脸:
胡自立:
孙则鸣,你真的是一个一点用都没有软蛋。你既然是答翠拨青松先生帖子,就要送到人家府上,这是做人的基本礼貌。何况人家对你客客气气的。你在这里瞎嚷嚷有屁用,人家是联都的管理员,又不是巡警,能跟着你这个跑江湖的术士转吗。你也太缺少雅态了。
-----------------------
孙则鸣先生,我教你懂规矩、懂人情事故、懂礼貌。怎能说是骚扰你?
你发帖给翠拔青松先生,又不与人家讨论,是什么道理。
习惯沉思勾股理艰难深入字词林欣然结缘摄影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在线时间
6758 小时
主题
1983

3万

帖子

89

精华

23万

积分

联都顾问

联都试部主持

Rank: 9

UID
1624
经验
34962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6758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3-3
5
发表于 2011-11-19 01:26 | 只看该作者
“传统字类相同亦可对”“符二者之一即可成对”的论述。翠拔青松先生这才无言以对。


---什么“无言以对”? 我已在专文中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重复!应该全用现代语言学词汇诠释,根本没有必要引入过时的“字类”等字眼。 
根据允许宽对的原则,名词“词性一致”即可,也没必要规定词类一致才可相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联都网 ( 闽ICP备2023009884号 )

GMT+8, 2024-5-23 01:26 , Processed in 0.08964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