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无罪证明说开去
前些日子,看到一则有关“无罪证明”的新闻。说的是安徽省某市女孩闫敏(化名),因自己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居委会认定无犯罪证明,居委会要求必须派出所先开具无犯罪证明他们才能盖章,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先开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给开无犯罪证明,而所在区教育局表示不需要他们开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这让闫敏很是无奈。但最终闫敏通过记者才得以拿到无犯罪证明。
这个消息的结果还是让人感到一丝欣慰,毕竟事情得以圆满办成了。但让人欣慰的同时,总感觉心里面象被什么堵住似的,不得不说。
第一、“无罪证明”到底该由谁来负责提供?
按照常理,诸如“诚信、犯罪”一类的个人资料不应该由个人去提供,个人去提供这些材料有时很难办,该事件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很容易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个人感觉,合理合法的途径应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去相关部门调查,这样“公对公”的办事效率会很高,所调查的材料也能确保其真实性,能够避免当事人从中弄虚作假。
第二、“无罪证明”到底该不该要?
我对法律不是很懂,但我知道,“无罪推定”是现行法律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对此我的理解是:对任何一个人,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那他就是好人,顶多也就一嫌疑人。而此事件中的当事人被要求自己提供“无罪证明”,能提供出来则可以办教师资格证;否则就不予办理!这是“有罪推定”的遗弊!是对“无罪推定”的嘲弄!与我们当前提倡的诚信社会有点背道而驰!怀疑一切!简直就是侵犯人权!
从这事件中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解读:当事人提供不出这份证明,她的教师资格证就不给办,因为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我们再把此事进一步推而广之,是否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凡是不能提供“无罪证明”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凡是不能提供“好人证明”的人,都不是好人!凡是不能提供“已婚证明”的人都是未婚者!凡是不能提供“未婚证明”的人都是已婚者!凡是不能提供“不是小偷”的人都是小偷!凡是不能提供“不是**”的人都是**……放眼天朝皆罪犯!
这样一想,忽然感觉到了一丝寒意,哪天走在大街上,要是哪个警察看我不顺眼,非问我要“无罪证明”,我上哪去弄呀?!特别是出差在外,一时拿不出“无罪证明”,要是被警察关起来,然后通知单位拿着“无罪证明”去带人,还不丢死人了?!所以,平时要尽量呆在家里,没事少上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人也不能老呆在家里,工作还是要做,偶尔也还要出下差,怎么办呢?觉得还是先到派出所去办一个“无罪证明”,以备不时之用!但问题又出来了,“无罪证明”一般都是有有效时限的,不会很长,所以还得经常去派出所开证明。
由此看来,为了更好地落实我党的群众路线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及早动手,以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为宗旨,开始为民众办理相关证件。比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无罪证明”,文明办负责办理“好人证明”等等。每个证明都做成类似身份证一样的标牌,用别针别在胸前或是用绳子挂在脖子上,这样可以方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检查,也会减少自己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部门则可以充分整合个人的相关信用资料,仿效当年大日本皇军殖民时期的做法,对没有违法违规的群众统一颁发“良民证”。“良民证”具有最高证明效力,可以证明在我们国家所有需要证明的事项。“良民证”可以根据交费的多少分设普通卡、贵宾卡、黄金卡、白金卡以及“终身卡”等。
当然了,人是会变的,政府要对这些证件进行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检,建议根据卡的等级设置不同的审验期限,从普通卡的一年一审到贵宾卡的五年一审,再到黄金卡的十年一审,白金卡的二十年一审,最后是终身卡的终身免审。在审验和抽检过程中要严格要求,一旦发现有人弄虚作假,从中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涉案人员将被取消“良民”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良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