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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致敬《联律通则》颁布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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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1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致敬《联律通则》颁布十周年
刘可亮

  2008101日,《联律通则》由中国楹联学会正式颁布施行。
  在《通则》即将颁布十周年之际,特对当初的制订者和决策者弘扬国粹的初心致以敬意!
  《通则》颁布施行十年来,从民间到学会内部,质疑、争论之声从未停止过,取消《联律通则》的声音也不时冒出。即使是严格落实协会精神,全力推进《通则》落实的各级楹联工作者,也遇到了不少困惑。
  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集思广益的成果,颁布前经历了一年的试行,为什么还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应?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索和探究。原来,原因不在制订的流程和态度,而在《通则》赖以立足的基础——对联理论体系不科学不严密。
  对联是以“对称性”为鲜明特征的艺术。传统的对联理论体系正是“以对称性为轴心”的。然而,以“对称性”为鲜明特征的事物,必然同时以“对称性破缺”为固有特征。这早已是科学界的不二之论。事物的两重特征,尽管比例不同,但客观存在。我们的创作在围绕思想性和艺术性处理主要矛盾的同时,在形式层面,也重点调和这一对矛盾,按照形式美法则选择一定比例关系。对联作品的形式美,是由该比例关系下的“对称性”和“对称性破缺”的恰当搭配所共同赋予的,而不仅仅得之于“对称性”。
  当我们为这一艺术门类建立理论体系时,如果只看到“对称性的美学价值”,而无视“对称性破缺的美学价值”,那就是犯了“一点论”的错误。这一错误价值取向下的传统对联理论体系在解释“高对称度”作品时,破绽露出得不多,但在面对历史上一些“深度破缺现象”时,就捉襟见肘了。这正是我们常常为一副对联是“不合格的”还是“优秀的”而争论不休,为1/3的古联不能用《联律通则》来合理解释的深层次原因所在。
  所以,建立科学的对联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制订和完善《联律通则》,必须树立正确的“两点论”观点,即既看到对联的“对称性的美学价值”,又看到“对称性破缺的美学价值”,并用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法来处理,方能实现。
基于这一视角,笔者拟定了《联律通则》(双柱版),经过不断完善,特于此时抛出最新版本,一则希望能得到完善的建议,二则也许能给中国楹联学会相关人员以及广大楹联理论工作者以参考。

《联律通则》(双柱版)
前言
对联,是以对偶这一修辞格独立表达主题思想和内容的基本格律文体。
对联格律包含“对称律”、“破缺律”,“统一律”。
第一章 对称律
对联创作在形式上突出上下联的“对称性”,主要从以下方面形成鲜明的对称特征。各元素可能抵达的“圆满态”为:
第一条 字句对等。字数、句数不限,但上下联一样。
第二条 小类工对。对应位置的两个汉字,至少有一组“工对义”(含义相反、相对、相同或相类),且将工对义沉淀下来。
第三条 语流一致。联句的语义以“二字一节”为节奏,与标准音步整体合拍,同步推进,上下一致。
附:可运用现代汉语语法分析法来把控或检验词句结构的对称性。
第四条 平仄对立。上下平仄对立,通常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句中、句脚均按“平顶平,仄顶仄”的要求安排平仄。
附:要求用传统四声。可根据普通话声调定平仄,但须熟知《今平古仄字表》和《今仄古平字表》。
第五条 容量相当。上下联所包含的素材(含巧点、用典),运用的修辞要位置对应,数量、属性等方面要铢两悉称。
附:观点、情感、意境、风格、气势要上下相当。
第二章 破缺律
根据艺术表现需要,对联创作从各方面合理选择破缺,重点是“对称性破缺”。主要包括:
第六条 字义宽对。即可选择非小类对仗。最大幅度可以宽到失对。
第七条 平仄韵动。根据需要,平仄安排可做一定幅度的变化。
附:通常“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其中句脚还可采取“段合式”等;句中忌孤平、尾三仄和尾三平。一定条件下亦可进一步突破。
第八条 词句参差。可采用宽对、失对,自对、借对、蹉对等方法,及借鉴词、曲、古文等的句法和笔法,追求上下联结构的艺术性错落。
附:联越短,越忌不规则重字。
第九条 容量破缺。上下联所蕴涵的素材(含修辞手法、机关、典故),亦可寻求不同程度的破缺。
附:衍生的观点、意境、情感、风格、气势等诸多因素,亦可寻求不同程度的“不对称”。
第三章 统一律
对联创作依靠诸矛盾的对立统一,凸现作品的艺术性、思想性。在此前提下,形式层面的矛盾实现对立统一。
第十条 对立统一。诸矛盾依循对立统一原则实现合理平衡,“矛盾体系”实现理想平衡态。其中,对称与不对称平衡的“恰点”和“底线”,均为黄金分割点。
第十一条 上下均衡。平仄和对仗遵循形式美法则,最终形成上下联整体态势上的均衡。
第十二条 合理取势。在上下整体均衡的态势下,诸元素或取均势,或取变势。
附:忌不合理合掌;允许恰当的局部突兀。
第十三条 服务整体。所有矛盾关系的处理,均服务于作品的艺术性与思想性。对联作品讲究端、灵、切、朴、特。

以上每一条款,拙著《对偶破缺论》均有深入探究和论述。在这里就不逐条解释了。乍然之下,在传统“一柱体系”下思考惯了的人们,可能有不好理解之处。若有疑问,本人将做针对性的解读。
坚信真正科学的《联律通则》,其大体面貌是这个样子了。当然它肯定也还有不断改进的余地,也希望能听到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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