鑱旈兘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8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严海燕] 名联著作权应属谁

[复制链接]
在线时间
0 小时
主题
159

885

帖子

0

精华

1

积分

联都贵宾

Rank: 4Rank: 4

UID
2682
经验
1675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9-16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2-25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P><FONT size=4>名联著作权应属谁 </FONT></P>
<P><FONT size=4>严海燕 </FONT></P>
<P><FONT size=4>  同书法、诗词等其他传统文化一样,对联在20世纪80年代也出现了中兴之兆。不仅对联组织遍布各地,征联活动此起彼伏,而且对联报刊林立,对联书籍也竞相问世。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我们仔细阅读传媒所刊对联作品时,会发现部分对联的作(撰)者往往有好几个“版本”。
  据笔者观察,对联作者之所以遭到“误读”,通常是通过两类方式实现的:借用与附会。
  所谓借用,是指对他人的联作不加或略加改造便开始在自题联和社交场合中使用。这种情况的发生,多是文人或书画家“借他人之酒杯,浇胸中之块垒”的结果。它包括摘句、书写、代笔、改造四种。所谓附会,是指将毫无联系的作者和作品拉扯在一起,硬说某作者写过某对联。这种情况除了少数确系出于误会外,大都是明知故犯的。它包括顶替、编串和误传三种。
  两种方式的“误读”之间并非了无干系。借用某一对联时间久了,读者只知该联的“今生”而不晓其“往世”,难免转向附会(误传)。
  下面我们分别讨论这两类七种情况。
  
  第一种:摘句型。
  
  众所周知,诗词特别是律诗里面有不少对仗句,其中有的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单摘出来成为对联,因而常受对联家和书法家青睐,并称之为摘句联。由于书写者在抄写这些摘句联时不署诗词作者姓名,从而给人以对联书写者亦即对联撰写者的错觉。当书写者声名远播时,此情此景最易发生。
  有子才如不羁马,知君身是后凋松。这是一副流传甚广的庆贺联。《郑板桥对联辑注》(刁骏编著)认为是郑板桥写的赠人联,另有说法是冰心祖父谢子修所创作。其实两者都不是。据刘福铸先生考证,它出自宋代著名诗人黄庭坚的一首七律诗:
  雨昏南浦曾相对,雪满荆州喜相逢。
  有子才如不羁马,知公身是后凋松。
  闲寻书册应多味,老傍人门似更慵。
  何日晴轩观笔砚,一樽相属要从容。
  郑板桥所书及冰心福州旧居里的这副对联,与黄诗颔联相比仅差一字,而且“公”“君”在此并无意义差别。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该联非黄庭坚莫属。
  若能杯水如名淡,应信村茶比酒香。《青少年学对联》(熊尚鸿编著)将其归在书画大家启功名下,认为这是他的自题联。笔者经多方查考,发现这又是一副摘句联,其真正的作者乃是词坛泰斗夏承焘。
  夏的这阕名为《鹧鸪天·九溪十一涧茗坐》的词是这样的:
  滩响招人有抑扬,幡风不动更清凉。若能杯水如名淡,应信村茶比酒香。
  无一语,答秋光。隔年吟事亦沧桑。筇边谁会苍茫意,独立斜阳数雁行。
  
  第二种:书写型。
  
  书法是对联存在方式之一。作为书写者笔下的对联,既可以是现成的摘句联,也可以是他人的独立创作联。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署名问题都不能忽略,否则一样容易发生“误读”。鲁迅曾书写何瓦琴的集字联赠给瞿秋白: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事当以同怀视之。蒋介石也曾书写谢晋元的联句赠人: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结果许多人都误以为鲁迅和蒋介石是两联的作者,即为一证。
  如果说赠人以联还是小范围的人际传播的话,那么书写他人联句用以公共场所悬挂则属大众传播。按照现代著作权法的观点,这便意味着作品的发表;也因此,署上联作者的姓名当是其中应有之义。在这里,一切所谓“习以为常,已成行规”的托词必将受到法律的质疑。发生在20世纪80~90年代南京市的两起名胜楹联著作权纠纷,起因都是从两位奉命书丹的著名书法家在落款时“只知有己,不知有人”开始的,结果造成当地政府对对联作者的侵权事实,并最终以道歉、补名甚至赔偿而作结。
  附带说说口头引用问题。从文学意义上讲,书写型其实就是一种引用,而引用除了书面引用,还有口头引用。在实际生活中,口头引用也存在被“误读”的可能。毛泽东曾对杨成武说:“剑英在关键时刻是立了大功的。诸葛一生唯谨慎,吕端大事不糊涂。”这里引用了李贽的《藏书》集句联。但有些联书却只说这是毛泽东赠叶剑英联,而不作其他文字交代。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很容易使人将对联的作者搞混。
  
  第三种:代笔型。
  
  蔡锷病逝后,与他有过交往的风尘女子筱凤仙送过两副挽联,一般认为均属代笔之作。不幸周郎竟短命,早知李靖是英雄。这一副据说捉刀人是方尔谦。万里南天鹏翼,直上扶摇,剧怜忧患余生,萍水因缘成一梦;几年北地燕支,自悲沦落,赢得英雄知己,桃花颜色亦千秋。这一副有的依然定为筱凤仙所作《中国楹联大典》(谷向阳主编),有的则注明是易宗夔捉刀《名联三百副》(白稚山选注)。诚然该联确实出自易宗夔著作,但他并未承认为自己所作。看来其作者究竟是谁,至今还止于一种猜测。不过透过这一公案,我们似可看出传统文人急公好义、淡薄名利的品德。
  
  第四种:改造型。
  
  清人梁章钜《巧对录》卷四有一段记载,说的是明朝
博客:http://ltp2002.blog.163.com/edit/书店:http://shop35338616.taobao.com/
在线时间
1673 小时
主题
211

1794

帖子

2

精华

2万

积分

联都贵宾

联都贡士+联都学堂旁听生

Rank: 4Rank: 4

UID
8926
经验
4637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167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8-17
2
发表于 2007-3-7 22:15 | 只看该作者
平心以待人间事;
率性而为笔下言。
QQ51916280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在线时间
642 小时
主题
901

6330

帖子

4

精华

6万

积分

管理员

联都副站长

Rank: 15Rank: 15Rank: 15

UID
3754
经验
9425 点
威望
1 点
在线时间
642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30
3
发表于 2007-3-14 10:34 | 只看该作者
<P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读《名联著作权应属谁》受到的几点启发</P><P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P><P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0.5pt">不合时宜先生在联都网站《对联文化》专版转载了严海燕先生的《名联著作权应属谁》一文,大家知道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等),其内容很多,而该文仅就一些流传至今的名联署名的不一致性的原因加以分析,因此建议作者修改标题,如“名联作者张冠李戴之因”之类。另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学习此文受到以下几点启发:</P><P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18pt; mso-list: l0 level1 lfo1; tab-stops: list 18.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  </FONT>在创作对联、编纂对联书籍乃至社会活动过程中,使用前人作品一定要注明原作者;使用法律保护期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FONT>年)的作品,一定要征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集句应注明该句作者姓名及出处)。</P><P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18pt; mso-list: l0 level1 lfo1; tab-stops: list 18.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  </FONT>通过签订许可、转让合同等形式获得他人作品财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对作品加以改动的,一定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因为尽管你得到了作品使用权,但作者还享有作品的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例如现今的征联活动,时有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更改作品内容的现象发生。在组织征联活动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转让或者许可所征作品财产权的条款的公示,在参与征联活动中也要认真阅读征联启示,以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P><P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18pt; mso-list: l0 level1 lfo1; tab-stops: list 18.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  </FONT>在发现有人剽窃自己作品,侵害了自己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保证作品不至于误名流传后世,教化剽窃者洗心革面,有其心者戒之。</P><P 0cm 0cm 0pt 18pt; TEXT-INDENT: -18pt; mso-list: l0 level1 lfo1; tab-stops: list 18.0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  </FONT>“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BR line-break"><BR line-break"></P>
气静年年寿,心平处处和。
--解维汉老师惠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联都网 ( 闽ICP备2023009884号 )

GMT+8, 2024-11-25 14:56 , Processed in 0.0835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