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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原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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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江南酒,好难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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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8: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秋水一人 于 2014-6-7 09:11 编辑

3 生效时间
要约何时生效?有人认为,应采取“发信主义”,即要约发出之后就生效。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采取“到达主义”,要约必须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持这种观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第95条中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3条中也都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中国合同法这一规定也是参照国外一般规定作出的。需要说明的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用“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

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如何到达,是一个问题。数据电文都是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传送的信息,发出就已到达。中国合同法是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示范法第15条“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中第1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者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1.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该条第1款规定了何为数据电文的“发出”,第2款规定了何为数据电文的“收到”即到达。合同法本条采用了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但省略了该款第1项第(2)的规定,即在指定了特定接收系统时而对方未发送到特定接收系统(虽然也发送到了收件人的系统),以收件人检索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并非示范法的这个规定有什么问题,只是合同法规定得比较简明,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如此掌握。

4 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不为承诺时也不负通知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单方在要约中表明不为通知即为承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第二,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当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这个期限,又称为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主要表理在:1、受要约人如果接受要约,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因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要约人可能因接到该要约而拒绝了第三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或者为承诺要约后的履行合同已经作了准备,如果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则可能使受要约人受到损失,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第三,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5 与要约邀请区分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订约提议的内容以及交易习惯来综合判定。如果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如《合同法》第15条中列举的的几种要约邀请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还是要依赖于公司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身来判断,看该意思表示是否严格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另外还要根据一些交易习惯,进行综合分析。)
五千里秦树蜀山,我原过客;
一万顷荷花秋水,中有诗人。—— 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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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8:40 | 只看该作者
1 合同要约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要约在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 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不是向社会大众发出。比如拍卖公告向大众发出它不属于要约。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如果发出悬赏广告,一旦有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事宜,合约即告成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同意的答复),要约人受自己要约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
五千里秦树蜀山,我原过客;
一万顷荷花秋水,中有诗人。—— 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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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5: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富贵江南酒,好难喝!
高原汉子兄,真有才!
征联获奖人,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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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1:05 | 只看该作者
看来咱们队伍里严重缺少一个律师啊:dizzy:
请关注湖北省楹联学会官方公众号【荆楚联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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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0:23 | 只看该作者

RE: 富贵江南酒,好难喝

高原汉子 发表于 2014-6-6 22:29
发短信的手机号码也知道,必要的时候也可能说这个号码。

忽悠骗子言,忌可信?
富贵江南酒,好难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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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3:01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很少喝酒的。早就收到一箱,自己一点没喝,亲人喝了,说味道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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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2:55 | 只看该作者
建议转发到天涯社区去,好好帮他们做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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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2:51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违反合约精神的事情简直时时处处都在发生
钓竿一起风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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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22:29 | 只看该作者
秋水一人 发表于 2014-6-6 20:23
我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的短信内容如下:尊敬的~~~~~~!(此处省略N字节),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公司富贵江南酒 ...

发短信的手机号码也知道,必要的时候也可能说这个号码。
青眼难逢逢白眼;
红颜未得得苍颜。
——自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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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2:23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谴责这样打着文化幌子招摇撞骗的酒厂奸商!!
虽然酒没有俺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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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22:13 | 只看该作者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4-6-6 21:52
谁能把当初的征联启事以及帖子的链接地址发来?看看主办方或者说承办方是哪个~


这是征联启事帖
http://www.china-liandu.com/foru ... &extra=page%3D2

以下是揭晓帖
http://www.china-liandu.com/foru ... &extra=page%3D1
青眼难逢逢白眼;
红颜未得得苍颜。
——自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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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1:52 | 只看该作者
谁能把当初的征联启事以及帖子的链接地址发来?看看主办方或者说承办方是哪个~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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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1:16 | 只看该作者
看过赵丽容与巩汉林演的“货真价实”小品吗?让您喝了就露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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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1: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秋水一人 于 2014-6-6 21:17 编辑

谢谢朱朱支持!
嗯,是的,我已经要求他们按启事兑现奖金了,据我所知,也有别的老师提出了要按原启事兑现奖金。虽然没有得到回复,但是,不会改变,愿意给他们时间是因为考虑到楹联学会的关系,不想他们太为难。但是,对这种企业,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我是不认可的。也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千里秦树蜀山,我原过客;
一万顷荷花秋水,中有诗人。—— 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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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1:0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启事就应该是主办方与参赛联友之间的一份合同协议书。如果获奖作者不同意替换,主办方是无权拒绝付款的。如此恶劣的商业道德败坏行为,绝对是侵犯了合同法!跟着汉子哥和秋水姐以及众多被坑的联友们愤慨一把!强烈谴责这样打着文化幌子招摇撞骗的酒厂奸商!!
叹如许才华,教遐迩联友诗朋,皆加青眼;
问几人能够,任变幻桑田沧海,不改朱颜。【塞上长城 雅赠嵌名联】

朱君版块眼前开,朋往多为逸少才。
够味留言三两句,友情接唱戏连台。【双桥居士 雅赠藏头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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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0:56 | 只看该作者
连3000元都敢不给,竟然称说以酒替代,我认为可以打官司了!一纸诉状告他个身败名裂!只是,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自我维权的文人又有几个呢?!同心协力,可见有多么珍贵!!:dizzy:
叹如许才华,教遐迩联友诗朋,皆加青眼;
问几人能够,任变幻桑田沧海,不改朱颜。【塞上长城 雅赠嵌名联】

朱君版块眼前开,朋往多为逸少才。
够味留言三两句,友情接唱戏连台。【双桥居士 雅赠藏头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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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0:51 | 只看该作者
在联都看到的最早的贴子(收到酒的贴子)。
五千里秦树蜀山,我原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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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二十八公布结果,到三月十九日发短信,换有诚信的单位,奖金早都寄到获奖者手中了,而本次大赛的获奖者收到的却是更改奖项的通知,即便如此,在寄出部分作者奖品之后,这项兑奖工作竟然停止了,实在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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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句:空头支票联,都莫写!
出句:富贵江南酒,好难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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