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关于“挤韵”
所谓“挤韵”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六朝沈约的所谓“八病”之说。八病中第五病即“大韵”,也就是网上常说的“挤韵”。沈约原文已佚,但在唐代日本空海和尚(遍照金刚)所著《文镜秘府论》中有记载,不叫“挤韵”,而是称为“大韵”。“挤韵”的概念应是后人甚或是今人所为,但意思相仿。近来所有关于“挤韵”的争论,最早的依据就是《文镜秘府论》所保存的沈约关于“大韵”的论述与空海和尚的解读,以及他所记载的当时唐人的论述。
空海和尚的书中两处提到“大韵”。其一云:“大韵诗者,五言诗若以‘新’为韵,上九字中更不得安‘人’、‘津’、‘邻’、‘身’、‘陈’等字,即同其类,名犯大韵。诗曰:‘紫翮拂花树,黄鹂闲绿枝,思君一叹息,啼泪应言垂。’又曰:‘游鱼牵细藻,鸣禽哢好音,谁知迟春节,悲吟伤寸心。’ 释(即空海)云:如此即犯大韵。今就十字内论大韵,若前韵第十字是‘枝’字,则上第七字不得用‘鹂’字,此为同类,大须避之。通二十字中,并不得安‘篱’、‘羁’、‘雌’、‘池’、‘知’等类。除非故作叠韵,此即不论。”简而言之,大韵(挤韵)就是指在一首五言诗中,除了韵字以外,其他地方不得用与韵字同一韵部的字,否则就是犯大韵(挤韵),并且“大须避之”!叠韵除外。
《文镜秘府论》另一处解释“大韵”处,空海又说:“大韵:一韵以上,不得同于韵字。如以‘新’字为韵,勿复用‘邻’、‘亲’等字。诗得者(未犯大韵):‘运阻衡言革,时泰玉阶平。’失者(犯大韵):‘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问题来了,空海这里所举第一个诗例中,上句的“衡”与下句的韵字“平”若按《平水韵》,都在“下平八庚”,显然与上面的说法相悖。即便以目前流传下来最早的韵书《宋本广韵》(实际上是隋代陆法言《切韵》的宋代官方修订本)来看,“衡、平”二字也同样都在“下平韵十二庚”。看来空海和尚也犯了迷糊,把犯了大韵的诗句当做未犯的用来作诗例,造成自相矛盾。
不过,也许这并非空海的迷糊,再看一下他上面所举的第二个诗例“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上句“裂”、下句“结”与韵字“雪”同在【九屑】。对照这两个例诗,未犯的那个是上句有同韵字(衡),下句没有。而犯了大韵的那个,虽然上句有“裂”,但下句有“洁”,区别也许就在此。是否可以这样考虑:唐代其实关于大韵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一首诗中只要非韵字位出现了同韵字,就是犯大韵;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押韵的那句中出现韵字才算犯大韵,白脚句有韵字是允许的?果如此,空海也只能照单全收了。也许即便是在唐朝,所谓大韵的标准也是有争议的。
那么,是否写诗必须避犯大韵呢?空海又一次显示出自相矛盾之处。空海曾经坚定地说“大须避之”,但却又引用唐人元兢的说法:“元氏(元兢)曰:‘此病不足累文,如能避者弥佳。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从“大须避之”到“不须避之”,《文镜秘府论》才是造成今日关于挤韵争论不休的真正的始作俑者。
元兢乃唐朝人,在六朝永明体诗向唐代格律诗过渡的过程中与上官仪、沈佺期、宋之问等人一同为之做出了杰出贡献,奠定了格律诗的基础。他针对沈约八病第一病“平头”所提出的著名的“换头术”,直接形成了格律诗的“粘对”规则。元兢对八病中与“韵”相关的四病“大韵、小韵、正钮、旁钮”都曾论曰“不以累文”、“但知之而已”,“不必须避”,也就是可避可不避。但是,他唯独对“大韵”特别强调“如能避者弥佳”,而如果“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才“不须避之”,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大韵才可以“不须避之”。所以在诸病之中,他对大韵还是比较看重的(参见元兢《诗髓脑》,此书也仅散见于《文镜秘府论》,后人依此而单独整理成文,百度可搜),这可能也代表了唐人对“大韵”的基本态度。元兢仅存五律诗一首,“小韵、正钮、旁钮”等病皆犯,唯独未犯大韵,可见大韵在元兢心中的分量自与其他病犯不同。
《蓬州野望》(唐·元兢) 飘飖宕渠域,旷望蜀门隈。水共三巴远,山随八阵开。 桥形疑汉接,石势似烟回。欲下他乡泪,猿声几处催。 (“宕、望”同入【二十三漾】,犯“小韵”;“巴、八”声韵相同,巴平声、八入声,两字同在一钮,即犯“正钮”;“水、山”双声(同声母),犯“旁钮”。未犯“大韵”。)
以唐人而论,犯“大韵”的格律诗显然还是少于未犯者。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由于元兢等人倡导的“如能避者弥佳”被大家所接受,创作中尽量避免犯大韵;二是现实的创作需要,由于唐朝韵书分部较多,《切韵》中平声韵共有五十七个韵部之多,这必然造成每个韵部的字数较少,去掉僻字、通假字、死字等可选用的韵字更少,因此,尽量不在非韵字处选用同韵部的字,避免挤韵,便于同韵部的字尽量用来押韵。即便是后人总结的《平水韵》,也有三十个平声韵部之多,节省韵字用于关键的押韵处,也是实际创作现实的需要。
基于以上探究,首先,“八病”是针对唐代格律诗形成之前的五言“永明体”诗,八病在前、格律诗形成在后,用“八病”来规范格律诗是倒果为因,逻辑上欠通。其次,“八病”之说是格律诗形成的基础之一,格律诗在形成过程中批判继承了“八病”中合理的部分,也扬弃了如大小韵、正旁钮之类的病犯,认为这些都“不必须避”。再次,八病中“大韵(挤韵)”似乎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正如元兢所言:“若立字要切,于文调畅,不可移者,不须避之”,否则,“如能避者弥佳”,所谓尽善尽美也。
当今诗坛又出现了一部据说是“官韵”的新韵韵书《中华通韵》(十六韵部)。自上世纪前期,新韵入律之说开始滥觞,各种新韵韵书层出不穷,无非是以原来只是单纯地用于北曲的元代《中原音韵》为母本,用民国的罗马拼音国语和解放后现代汉语拼音方案对其进行删并, 但万变不离其宗,新韵无非就是大量合并韵部而已,最少的分十三韵,最多的分二十韵。且不说新韵入律是否是对传统的背离,删并韵部带来的后果是,韵部大量减少,但每个韵部的字数大量增多,客观上如果作者想追求对挤韵“如能避者弥佳”就更困难了,许多在古韵中不同韵部的字都被并入同一韵部,创作所谓“新韵格律诗”时要想避犯挤韵,就难免会陷入“避无可避”之境,也许,这也是近来网上关于“挤韵”的争论此起彼伏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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