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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关于个人取得的评选得奖所得纳税依据(由重庆赛事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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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地税局给曙光建议征集活动获奖者的回复:
   对于个人参加建议征集活动的投稿行为,不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不宜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个人取得的是评选得奖所得,非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也不宜归入“稿酬所得”征税。据此,罗湖区地税局根据个人得奖所得的事实,将其归入“偶然所得”征税。在您提出此问题后,我局税政部门专门就此事项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对于个人参加外单位的建议(或广告用语)征集活动,通过投稿评选取得的得奖所得,不宜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征税,也不宜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可认定是个人提供建议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并要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妥善办理有关事宜。由于税款已入国库,您所交的100元税款可循正常途径在罗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仍然适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特点,因此客观上容易造成个人取得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问题,也难以确定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无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个案也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的政策。今后,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指示,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大力推进税制与征管改革,促进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尽早实施。个人所得税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足,希望您继续予以支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每次(以1项特许权的1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惯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1)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00元)× 20%;
   (2)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元以上的,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 20 %;
   800元以下一律免交!
   1000元交40元
   完全可以要求主办方正确纳税,并要求对方提供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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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0:51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携手依法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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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54 | 只看该作者
长期以来,不知有多少主办方把获奖作者的奖金当成个人偶然所得税来扣除,也不知有多少主办方事实上根本没向国家缴税,只是找个借口少支付部分奖金给获奖作者,目前为止,本人不知道被扣过多少次税,但没有从主办方手上得到过一次我个人的纳税凭证。这个问题的确不容忽视!
长弓题赠月淡疏钟风乍冷芳迷旷宇草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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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07 | 只看该作者
忽然很羡慕可以上交个人所得税!:dizzy:
间有桃花衣上来,恍如三月,已然四月;
时看流水门前过,逝尽烟云,渐起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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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1: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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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1:34 | 只看该作者
简单的说,应征获奖也应依法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800元以内,属减除部分,不用纳税;4000元以内扣除800元再乘以20 %为需要缴纳的税款;4000元以上乘以16 %【(1-20 %)× 20 %=16%】为需要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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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3: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春光明媚 于 2011-7-30 13:36 编辑

个人所做的所获奖金纳税表(单次)

所获奖金额(元)
应纳税款(元)
所获奖金额(元)
应纳税款(元)
800
0
1000
40
1500
140
2000
240
2500
340
3000
440
3500
540
4000
640
4500
720
5000
800
5500
880
6000
960
6500
1040
7000
1120
7500
1200
8000
1280
8500
1360
9000
1440
9500
1520
1000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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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5:25 | 只看该作者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乎这点税款,多为联友着想,总是好的~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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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5:4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以后的赛事启事都言明是税后奖金,如数兑现,避免很多麻烦和不必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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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6:02 | 只看该作者
据联友在国粹网跟帖:重庆赛事优秀奖500元(启事中言明),而只收到400元,大家收到的奖金如何?请跟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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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6:09 | 只看该作者
对联创作属于脑力劳动,大家的付出和奖金的数额往往不成比例(联赛奖金数额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希望主办方所发放的奖金为税后奖金,应缴纳的税款由主办方来承担。

作为主办方,既然有能力举办赛事,应该也不在 ...
潇湘妃子 发表于 2011-7-3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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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飞舟激碧波。-------大蒙校长惠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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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灌水无罪 于 2011-7-30 16:43 编辑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房屋租赁费所得,每次费用不超过四千元的,减去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是要睁大眼睛{:5_105:}
拍砖有理
灌水无罪

净水遍周身,一念虔诚,灌顶醍醐堪远罪;
金经弘佛学,无边觉悟,崇仁敦善恰安禅。——十点下线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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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6:36 | 只看该作者
嗯,应该好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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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8:41 | 只看该作者
获奖者都受邀去重庆参加颁奖仪式,哪些联友去,不妨透漏个信息,大家可去重庆小聚一次~
潇洒吟怀看楚天,湘江水逝忆华年。
妃竹无语还摇曳,子规声里雨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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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9: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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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9:26 | 只看该作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6-9849-9f13008daedb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07年版内容同样,此次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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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9:50 | 只看该作者
据说广东新春征联各奖项1000、800、500的,同样是一律扣除20%,没任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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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9:52 | 只看该作者
所谓扣税都他妈动歪脑筋,钱也不知是不是落进了经办人个人腰包! 光对应征者有要求,有约束,看来是不对的,征联方也不能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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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奖金税一说不知征联主办方有何依据的?据我印象中碰到最大一笔就是今年初弊省的春联,应得5百却实收4百。我笑说:我是失业大青年,每年的正常收入一分钱都没有,要国家救济却拉不下面子,等领退休金又遥遥无期,这税是不是缴得有点冤枉?学会秘书长容老师说:得奖就是不冤,而且这是按规定缴的:lol:lol
空有閒才無用地
難成大器不關天
從今而後,將一本正經地說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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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0:56 | 只看该作者
春明真是有心人!
为有劳神之命,长怀斩鬼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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